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16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復源
代 理 人 許裕發
債 務 人 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有義
人
兼法定代理 葉李壽美
人
兼法定代理 汪松柏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伍萬捌仟陸佰壹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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