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16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復源
代 理 人 許裕發
債 務 人 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有義
人
債 務 人 葉李壽美
債 務 人 汪松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葉有義、葉李壽美
、汪松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葉有義、葉李壽美、汪松柏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
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
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
三、債務人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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