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1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劉中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中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7月30日止累計544,202元正未給付,
其中196,848元為消費款;347,35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中玉於90年3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年7月30日止累計551,697元正未給付,(其中20
0,798元為本金,350,89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313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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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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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中玉 │100年7月3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6848│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中玉 │100年7月3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0798│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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