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892號
KSDV,100,司促,32892,201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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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8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康嘉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玖仟壹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康嘉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 年7 月29日止累計
     373,557 元正未給付,其中174,585 元為消費款;
     198,972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康嘉福於9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
     元,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7 月29
     日止累計1,265,552 元正未給付,( 其中607,106 元
     為本金,658,44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3289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康嘉福  │100年7月3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4585│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康嘉福  │100年7月3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07106│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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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