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8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康嘉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玖仟壹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康嘉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 年7 月29日止累計
373,557 元正未給付,其中174,585 元為消費款;
198,972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康嘉福於9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
元,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7 月29
日止累計1,265,552 元正未給付,( 其中607,106 元
為本金,658,44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32892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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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康嘉福 │100年7月3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4585│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康嘉福 │100年7月3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07106│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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