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784號債 權 人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恳貞債 務 人 鄭木錦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大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債務人正確之姓名。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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