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737號
KSDV,100,司促,32737,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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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73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順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柒佰壹拾柒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順賢因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
  ,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0000000 元整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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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