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73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順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柒佰壹拾柒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順賢因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
,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0000000 元整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