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502號
KSDV,100,司促,32502,201108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502號
債 權 人 陳泰霖
債 務 人 莊德和即鋒和企業行
債 務 人 楊禮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
  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參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