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3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戴宏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戴宏盛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
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
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每月玖佰元違約金。
(二)相對人戴宏盛自九十二年十月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共消費
簽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
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玖仟參佰捌拾貳元,
以上共計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雖屢經催討,
相對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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