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253號
KSDV,100,司促,32253,201108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25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張芝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伍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七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
  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