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224號
KSDV,100,司促,32224,201108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22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李良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新臺幣
  零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良容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六月
  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消費本金:新臺幣31,181元
  整。利息計算:新臺幣3,269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