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一六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即陳紀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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