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1935號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代 理 人 羅詩苑債 務 人 邱莉伶法定代理人 丁美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法定代理人丁美清(DINH.THI.MY.THANH)之在台居留證影 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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