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1935號
KSDV,100,司促,31935,2011081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1935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 理 人 羅詩苑
債 務 人 邱莉伶
法定代理人 丁美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法定代理人丁美清(DINH.THI.MY.THANH)之在台居留證
  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