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984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務 人 簡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叁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一)新台幣叁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肆萬零叁佰玖拾伍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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