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21號
KSDV,100,司,21,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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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代 理 人 趙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橙果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橙果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橙果公司)欠 繳民國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下同)40,770元、98 年度營業稅60,790元及罰鍰88,293元,復經高雄市政府於99 年6 月8 日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90055334號函為解散登記 ,而該公司之唯一董事兼股東李謂斌已於100 年3 月6 日死 亡,且查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可處理事務,有礙公司業務進 行,而有依法選派清算人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 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 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有限公司之 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 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 行之。公司法第79條第1 項、第80條亦有明定。再依公司法 第81條規定,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有限公司必於全體股 東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 院始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有最高法院93年台 上字第2396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橙果公司經高雄市政府以99年6 月8 日市府經二公字 第0990055334號函為解散登記,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及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第9 頁), 又橙果公司章程並未訂定與清算相關之事宜,有卷附章程為 憑(見本院卷第11頁),而橙果公司解散時之唯一董事兼股 東李謂斌已於100 年3 月6 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子女李岑林 (出生於61年1 月4 日,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並未 聲明拋棄繼承,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0 年6 月22 日嘉院貴民倫字第829 號函足為佐據(見本院卷第9 頁、第



20頁、第21頁、第31頁),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橙果公司 之清算事務於李謂斌死亡後,應由其繼承人李岑林行之。四、綜上,橙果公司既有法定清算人存在,即難謂該公司業務有 何不能推行情事,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本院自不得另行選 派清算人,本件聲請核與公司法第81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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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橙果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