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聲字,91年度,3號
PTEV,91,屏簡聲,3,200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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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簡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萬元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九二四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屏簡字第四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初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效 力。故為兼顧債務人之權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強制執行法第十 八條第二項,乃分別情形設其停止執行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二 號並就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參考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進 一步解釋抵押人如主張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而提起訴訟時,亦得依法聲請停止 執行。因而,本票經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如基於本票偽造、變造以 外之原因,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者,基於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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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