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宋旻熹
被 告 趙心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4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詐騙伊新臺幣(下同)1 萬元,迄今均未償 還,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上開金額,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 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46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