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305號
KSDM,100,訴,305,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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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銀泰
指定辯護人 許再定(義務)律師
被   告 謝群寧
指定辯護人 凃禎和(義務)律師
被   告 宋文麗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江自強
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律師
被   告 林志融
指定辯護人 陳俊偉(義務)律師
被   告 溫鐵周
指定辯護人 王維毅(義務)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
度偵字第19606 號、99年度偵字第19896 號、99年度偵字第2257
4 號、99年度偵字第321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銀泰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編號二十四至五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謝群寧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編號二十四至五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志融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叁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編號二十四至五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溫鐵周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編號二十四至五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宋文麗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編號二十四至五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自強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編號二十四至五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江自強(綽號強哥)前於民國(下同)94年間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更一字第4 號判決,各判處 有期徒刑8 月、4 月,定執行刑10月,上訴後,經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上訴字第13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97年3 月1 日執行完畢出監;宋文麗(綽號草莓)前於94 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減刑為2 月15日、4 月 (共2 罪)、2 月,並定執行刑1 年10月確定,於96年10月 8 日縮刑假釋,並於97年1 月16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視為執行 完畢。詎江自強宋文麗仍不知悔改,與溫鐵周(綽號豆漿 ,台語),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所分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持有,而 麻黃、假麻黃係同條項第4 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不 得製造,竟自99年5 月間起,共謀由液態半成品純化結晶製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推由宋文麗江自強出 資新臺幣(下同)15萬元給綽號「豆漿」之溫鐵周,再由溫 鐵周自綽號「大胖」之不知真實姓名成年男子(由檢察官另 行偵辦),取回已從感冒藥提煉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作為原 料,並由宋文麗江自強溫鐵周帶回當時宋文麗位於改制 前高雄縣鳥松鄉(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鳥松區)松埔 北巷之住處,惟因欠缺將該液態原料純化結晶為甲基安非他 命成品之師傅,故溫鐵周宋文麗便聯絡謝群寧(綽號小謝 )找師傅,謝群寧徵詢陳銀泰(綽號泰哥)同意負責此部分 製造事宜,從而,宋文麗江自強溫鐵周謝群寧、陳銀 泰乃組成製毒集團,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聯絡,推由陳銀泰承租高雄市○○區○○路265 巷40 號住處(下稱「文慈路住處」),作為渠等製造甲基安非他 命之處所,由宋文麗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 0000;陳銀泰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謝群寧使 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作為製毒工作之聯絡工具 ,該製毒集團由溫鐵周謝群寧將該液態甲基安非他命載至 陳銀泰「文慈路住處」,並由陳銀泰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器具 、物品後,著手從事將液態安非他命純化結晶甲基安非他命 成品,而於99年6 月初,陳銀泰於該製毒之「文慈路住處」 內,將該液體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放入製作之器具、加入添 加物(詳附表所示之物),將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加熱 純化結晶,陳銀泰常聯絡謝群寧討論如何製作,且陳銀泰對 製造過程及測試後結果如有疑問,皆會聯絡謝群寧溫鐵周 亦曾到場討論製作該毒品之問題,惟因純化結晶技術尚未成 熟,無法完全將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完成,後因陳銀泰友人之 綽號「光頭」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常去該處,為安全起見 ,謝群寧宋文麗溫鐵周便協議將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拿到 別處繼續處理,渠等推由謝群寧出面詢問林志融(綽號阿裕



、阿玉),林志融亦基於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聯絡,同意出借自己位於高雄市○○區○○街43巷29 號之處所(下稱「大興街住處」),並將該液態原料放入冰 箱內繼續冷卻結晶工作。而謝群寧陳銀泰對於出資之宋文 麗、江自強溫鐵周等人對本次製造完成後毒品之分配,初 步討論待上開毒品製作完成即完全結晶後,由溫鐵周取得1 成,剩餘部分(即9 成)由謝群寧陳銀泰分得一半,並由 出資之宋文麗江自強分得另一半之共識,然渠等仍未確定 達成各人分配比例之協議。豈料,林志融在自己「大興街住 處」私自取走部分液態甲基安非他命被發現後,宋文麗、江 自強、謝群寧等人發現上情,先將該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拿去 屏東縣九如溫鐵周處,請教如何繼續結晶工作,溫鐵周交代 繼續加熱冷卻結晶後,渠等再拿回陳銀泰「文慈路住處」繼 續製作。嗣經警監控多時,於99年6 月8 日上午8 時許,於 宋文麗江自強謝群寧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106 號4 樓之住處(下稱「美術南三路住處」),拿取1瓶 液態 甲基安非他命到該「文慈路住處」欲交給陳銀泰,且另交付 1 萬1000元(用途與本案無關)給陳銀泰之際,經警持搜索 票對該處進行搜索,因而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麻黃)成分之液體 共10瓶(驗前毛重、驗餘淨重分別如附表所示)、如編號11 所示之鹽酸麻黃素(驗前毛重4.27公克,包裝塑膠袋重1.51 公克,驗餘2.61公克)、編號12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 毛重21.78 公克,包裝塑膠袋重1.35公克,驗餘20 .31公克 )、編號50之黃色感冒藥粉(驗前毛重11.00 公克,包裝塑 膠袋重1.14公克,驗餘9.66公克),編號51之灰褐色塊狀物 1 包(驗前毛重0.83公克,驗餘0.51公克)、編號52之灰褐 色顆粒1 包(驗前毛重4.19公克,驗餘2.71公克;編號51、 52均含未列管之氯假麻黃、氯麻黃成分,係合成甲基安 非他命之中間產物),以及編號13至49所示之陳銀泰所有、 供渠等6 人純化結晶製造毒品所用之器物(其中編號13至23 均含第二級甲基安他命、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麻黃等成 分),因而逮捕宋文麗江自強,並前往拘提陳銀泰、謝群 寧,再搜索謝群寧「美術南三路住處」,扣得其所持有、非 渠等本案製造毒品所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驗前淨重各 0.29公克、0.2 公克)等物,再循線傳喚林志融到案,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及改制 前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就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銀泰謝群寧林志融宋文麗、江自 強(互就其他被告4 人及被告溫鐵周部分)於檢察官偵訊之 陳述,性質固屬傳聞證據,而被告溫鐵周及其辯護人雖否認 其證據能力,然並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供參,且實務 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取得之陳述,原則 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並無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又同案被告陳銀泰謝群寧林志融江志強宋文麗5 人均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 被告溫鐵周及其辯護人、公訴人均得對之對質、詰問,是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二、次就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銀泰謝群寧宋文麗江自強、林 志融(互就其他被告4 人及被告溫鐵周部分)於警詢之陳述 ,被告江自強宋文麗(就被告陳銀泰謝群寧林志融3 人)、被告林志融(就被告陳銀泰謝群寧江自強、宋文 麗4 人)、被告溫鐵周(就其他被告5 人)及其等辯護人雖 否認其等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云云(參本院重訴1 卷第76正 頁,訴卷第31反頁),然並未說明有何欠缺證據能力之情形 ,亦無釋明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其性質固屬傳聞證據 ,然其等先前警詢所為之陳述,如有與審判中不符時,先前 之陳述實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等警詢陳述均係依一 問一答所制作,並無證據證明制作過程中有何不法或不當之 情事,復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為證明被告6 人犯罪事實之 存否所必要。又同案被告陳銀泰謝群寧林志融江自強宋文麗溫鐵周(互就其他被告5 人部分)均於本院審理 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被告江自強宋文麗林志融、溫 鐵周及其等辯護人、公訴人均得對之對質、詰問。為此,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認均具證據能力。三、其他本判決後述所引用各項傳聞證據資料(含供述證據及非 供述證據),被告6 人及其辯護人、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 就其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無意見」(參 本院重訴字1 卷第76正、121 正、155 反頁,訴字卷第31反 頁),且於本案辯論終結前,對於卷內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 證據資料,均未聲明異議,本院認上開證據資料,並無何違 法取證等不適於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項具有關 連性,依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第1 項之規定,認均具 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銀泰謝群寧於偵訊及本院審理



中均坦承不諱;訊據被告江自強則矢口否認參與製造甲基安 非他命犯行,辯稱:伊本案都沒有參與製造,也沒有投資製 造,伊只是開車載宋文麗而已云云;而被告宋文麗林志融溫鐵周雖坦承部分犯行,然被告宋文麗辯稱:伊只是介紹 ,沒有出錢買感冒藥來製造安非他命,也沒有投資15萬元購 買原料,伊不知道液態安非他命送去林志融住處,也不知完 成結晶,沒有參與將來分配安非他命的協議,也沒有將安非 他命送回陳銀泰住處云云;被告林志融則辯稱:此事與伊無 關,伊只認識謝群寧而已,當初謝群寧江自強宋文麗拿 滷水(黑水)來伊家裡時,並沒有向伊說那是製作安非他命 的東西,後來伊知道以後,就叫他們把它拿走,他們也沒有 說要分給伊多少,伊只借場地冰箱存放黑水,沒有共同參與 製造云云;被告溫鐵周則辯稱:伊只介紹江自強向大胖購買 甲基安非他命原料,並未參與製造,製毒利潤是從宋文麗聽 聞而來,伊無參與製毒之犯意聯絡,亦無製造利潤之分擔, 僅成立幫助犯而已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6 人參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 有被告陳銀泰謝群寧於偵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參偵1 卷第62、84、85、102 、151 、152 、200 至202 、208 至 21 0、238 、239 頁,偵2 卷第205 至207 、215 頁,偵3 卷第93、94頁;本院重訴1 卷第73反、74正反、153 反頁, 2 卷第152 正至153 反頁)及證述明確(就其他被告4 人部 分),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宋文麗江自強林志融、溫鐵 周、陳銀泰謝群寧(各對其他被告5 人部分)於偵訊(參 偵1 卷第65、134 、170 、171 、21 5、216 、230 、231 、234 、235 頁,偵2 卷第231 、23 2頁,偵3 卷第79、89 、90頁),及本院審理中(參本院重訴1 卷第176 反至181 正、182 反、183 正反、184 正反、221 反、222 正反、22 3 正反、224 正、227 反、228 正、229 正反、230 正反、 231 反、232 正頁;重訴2 卷第5 正反、6 正反、7 正反、 8 正、9 反、10正反、11正反、12反、13正反、14正反、15 正反、42正至47正、48反、49正、86反、88正至90反、92正 、93正至95正、97正至98反、101 正反、102 正頁)之證述 明確,互核相符,且與證人李麗紅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參 本院重訴1 卷第225 反、226 正頁),亦屬相符。此外,並 有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陳銀泰謝群寧、宋文 麗、江自強所持門號最後撥出10通電話號碼)、陳銀泰所用 門號0000000000(於99年6 月5 日、6 日與謝群寧所用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於99年6 月1 日與林志融所用門



號0000000000;99年6 月7 日與宋文麗所用門號0000000000 ;99年6 月7 日與謝群寧所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通聯譯文、移送機關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謝群 寧指認被告林志融林志融指認溫鐵周照片各1 份,查獲現 場照片48張、製毒器具照片6 張在卷可稽(參警卷第82至92 、106 至110 、111 至131 頁;偵1 卷第12、13、192 至19 4 、211 頁),且有附表編號1 至12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液體共10瓶、鹽酸麻黃素、黑色粉末(含甲基安非他命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或麻黃成分)、編號50之感冒藥 粉(含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編號13至52、53至55 之供渠等純化結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器具、財物及手機 等物扣案足憑。
㈡次查: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陳銀泰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並(就其他被 告5 人部分)證稱:「伊有買來鹽酸、氫氧化鈉、硫酸、 鹽巴、活性碳、馬達等物」、「在製造過程中,要將滷水 先在瓦斯爐上加熱之後,再放入鹽巴,然後才冷卻」、「 伊拿到該液體後有作加熱動作,有放鹽巴、氫氧化鈉及鹽 酸下去」、「偵1 卷第12、13頁之通聯譯文我提到『昨天 那種方法你有做成嗎』,謝群寧說『有…』,這次是他教 我製作氯化鉀氨,是以甲氨及鹽酸下去結合,在討論製造 這種東西」、「那要加入安非他命裡面,它可以與安非他 命結合,讓它重量比較重」、「當時在做氯化鉀氨,已經 做出來了,但我做出來的,沒有辦法達到謝群寧所要求的 結晶狀」、「宋文麗江自強有透過謝群寧,也有直接跟 我講要教他們結晶方法」等語(參本院2 卷第131 正反、 132 正反頁);且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提示偵1 卷 第123 至126 頁)門號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000、00 00000000通聯內容,是我與謝群寧通聯的,當時我們在談 論化學反應的問題,氯化鉀氨結晶完,謝群寧問我用什麼 方法讓它再次結晶,初收是指第1 次結晶」、「我問說你 有用活性碳把裡面雜質過濾過嗎」、「對方說『有,有出 來』好像是在結晶的程度上,有出來是指如果離開冷凍, 沒有融化,就是結晶」等語(參本院重訴2 卷第7 正反頁 ),參核相符,可見,被告宋文麗江自強溫鐵周確有 購入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原料(滷水),推由被告謝群寧陳銀泰從事以加入鹽酸、氫氧化鈉、硫酸、鹽巴、活性碳 等物,加熱冷卻之方法,以純化結晶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上開被告等人均有共同實行製造之行為。 ⒉參諸於本院審理時,被告溫鐵周亦證稱:「大料的意思就



是要經師傅提煉過,才能做出毒品成品,大料是半成品的 意思」、「我有親眼看到,宋文麗拿錢15萬元出來跟我朋 友大胖買原料」等語,且於審理中亦坦承:「當初是宋文 麗先問我有無大料,他問我說可否幫她找一下,他想要學 做」、「後來就是我、宋文麗及大胖3 人見面,江自強有 去,他在車上沒有下車」、「與大胖接觸過2 次,第1次 去講價錢,第2 次是去拿回來到鳥松區松埔北巷那裡」等 語(參本院重訴2 卷第101 正反、150 反、151 正反、15 3 反頁);而被告謝群寧亦證述:「當初我在宋文麗松埔 北巷住處看到那東西,就已經是液體了」等語,並坦承: 「是宋文麗說她已被通緝了,她說他朋友那邊有料,看我 可否介紹師傅給她,我知道陳銀泰那時很缺錢,我就介紹 他們認識,之後因他做不出來,又發生阿裕林志融的事」 、「溫鐵周在第1 次見面時,就是在鳥松鄉松埔北巷租屋 處拿藥出來,他們3 人(指溫鐵周宋文麗江自強)都 在,溫鐵周有問我幾個問題,問我多就會做好、大概可以 做幾成、問一些比較內行的問題,然後我東西拿了,就過 去陳銀泰那邊」、「第1 次移到陳銀泰那裏,宋文麗及江 自強有去看過」、「是我跟阿裕聯絡才送去他那裡」、「 實際上是宋文麗江自強送過去」、「我就套林志融的話 ,他才跟我說他有去動那些東西,有加一些霜下去」、「 林志融在場時,有看過我們全部(含謝群寧宋文麗、江 自強、溫鐵周陳銀泰)應該有2 、3 次」、「後來是宋 文麗、江自強將東西從林志融家拿走」、「我印象中他們 是講豆漿說繼續煮加熱就對了」、「宋文麗於通聯中應該 有說到要陳銀泰教她或江自強結晶的方法」等語(參本院 重訴2 卷第150 反、151 正反、152 正、153 正反頁); 且被告宋文麗江自強亦坦承:「有要求被告陳銀泰教結 晶方法」、「有約定事成之後,豆漿要先分一成、其他由 謝、陳1 組,宋、江1 組,平均分配之比例」等情(參本 院重訴2 卷第154 正頁);而被告林志融亦坦承:「謝群 寧有說要借用我家冰箱放一下東西,我當然說好」、「我 知道他們(宋文麗江自強)拿走後,發現我有動那些東 西,謝群寧問我,我就跟他說有」等語(參本院重訴2 卷 第155 反頁),均參核屬實,且與被告陳銀泰上開證述、 供述印證相符。
⒊此外,並有陳銀泰使用門號0000000000(下稱陳)與謝群 寧使用門號0000000000(下稱謝)於99年6 月5 日之通聯 譯文:「謝:…你有試嗎?陳:有啊,很刺鼻啊;謝:有 用試紙試嗎?陳:一定很鹹啊…,謝:你用試紙試一下;



陳:都黑色;…陳:誰教你?謝:我自己用的啊;陳:我 整批都用下去;謝:你連大鼎的都用下去了啦;陳:我知 道了」、「陳:你把濾出來那再加水;謝:濾出來的是初 收啊;陳:沒有加活性碳啊?謝:怎樣;陳:我又給它濾 過;謝:裡面有油嗎?陳:沒有啊,少啊;謝:油應該很 多…」;以及陳銀泰使用門號0000000000(下稱陳)與謝 群寧使用門號0000000000(下稱謝)於99年6 月6 日之通 聯譯文:「謝:沒順利嗎?陳:都不會硬;謝:尾手是哪 個尾手啊?陳:就是你早上那鍋湯啊;謝:就是我在煮的 那鍋湯啊;陳:恩,那鍋有一點臭化學味;謝:我了解」 等語在卷可稽(參偵1 卷第12、13頁),堪予佐證。顯見 ,上開被告宋文麗江自強溫鐵周謝群寧陳銀泰5 人均有實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被告林志融於事中知悉 宋文麗等5 人從事製造工作,亦參與冷卻結晶純化之工作 。堪認被告6 人均著手從事製造結晶之犯行。
㈢再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液態物,共10瓶,均驗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黃等成分;其中編號1 之透明塑膠瓶內淺黃色液體(液 面有黃褐色漂浮物,驗前毛重1666.85 公克,包裝塑膠瓶 重62.0公克,取7.88公克鑑定用罄,餘1596.47 公克), 其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 %,假麻黃純度約0.1 %); 編號2 之淺藍色塑膠瓶內之深色褐液體(底部有白色結晶 ,驗前毛重1744.54 公克,包裝塑膠瓶重54.39 公克,取 7.16公克鑑定用罄,餘1682.99 公克),其甲基安非他命 純度約1 %,假麻黃純度約5 %);編號3 之褐色液體 (底部有白色混濁物,驗前毛重487.05公克,包裝塑膠瓶 重34.88 公克,取10.46 公克鑑定用罄,餘441.71公克) ,其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 %,假麻黃純度約1 %); 編號4 之透明玻璃燒杯內之淺黃色液體(杯口覆有保鮮膜 ,底部有白色晶體,驗前毛重193.76公克,包裝玻璃燒杯 及保鮮膜重169.35公克,取1.02公克鑑定用罄,餘23.39 公克),其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9%,假麻黃純度約3 %);編號5 之透明玻璃燒杯內之淺褐色液體(杯口覆有 保鮮膜,底部有白色晶體,驗前毛重230.38公克,包裝玻 璃燒杯及保鮮膜重150.47公克,取4.20公克鑑定用罄,餘 75.71 公克),其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5 %,假麻黃純 度約3 %);編號6 之透明玻璃燒杯內之淺黃色液體(杯 口覆有保鮮膜,底部有白色晶體,驗前毛重62 4.26 公克 ,包裝玻璃燒杯及保鮮膜重185.65公克,取3.75公克鑑定



用罄,餘434.86公克),其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 %,假 麻黃純度約1 %);編號7 之白色半透明塑膠量杯內之 淡黃色液體(杯口覆有保鮮膜,底部有白色晶體,驗前毛 重63.86 公克,包裝玻璃燒杯及保鮮膜重13 .12公克,取 3.12公克鑑定用罄,餘47.62 公克),其甲基安非他命純 度約3 %,假麻黃純度約43%);編號8 之金屬碗內之 黃色透明液體(碗口覆有保鮮膜,驗前毛重174.15公克, 包裝金屬碗及保鮮膜重904.32公克,取3.82公克鑑定用罄 ,餘56.20 公克),其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 %,假麻黃 純度約26%;編號9 之白色半透明塑膠盒內之黃褐色液 體(盒口覆有保鮮膜,底部有灰白色晶體,驗前毛重904. 32公克,包裝塑膠盒及保鮮膜重155.42公克,取4.82公克 鑑定用罄,餘740.08公克),其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 % ,假麻黃純度約12%;編號10之白色半透明方形塑膠盒 內之黃色液體(底部有白色晶體,驗前毛重245.93公克, 包裝塑膠盒重245.93公克,取2.56公克鑑定用罄,餘81.6 5公克),其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5 %,假麻黃純度約 10%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7 月26日刑鑑 字第0990084088號鑑定書及同署偵字第990006198 號函在 卷可參(參偵1卷第177至179頁 )。
⒉其次,扣案如附表編號11(鹽酸麻黃素,即鑑定書編號16 )之白色細晶體(驗前毛重4.27公克,包裝塑膠袋重1.51 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2.61公克),確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等成分;而編號12(即鑑定書編號11)之黑色粉末(驗 前毛重21.78 公克,包裝塑膠袋重1.35公克,取0.12公克 鑑定用罄,餘20.31 公克),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純度約4 %)及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純度約3 %)、假麻黃(純度約1 %)等成分;編號 49(感冒藥粉,即鑑定書編號17)之黃色粉末(驗前毛重 11.0公克,包裝塑膠袋重1.14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 ,餘9.66公克),確檢出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黃等成分等情,有上開刑事警察局99年7 月26日鑑定書 附卷可憑(參偵1 卷第179反、180正頁)。 ⒊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之白色陶瓷過濾漏斗1 個(上有微量 黑色殘渣);編號14之白色半透明塑膠盒、白色塑膠漏斗 各1 個(上均有微量白色殘渣);編號15之透明玻璃罐(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稱自製側口瓶)1 個(起訴書附表編 號16誤植3 個應予更正,罐側插有1 黑色塑膠管,上有微 量白色殘渣);編號16之透明玻璃攪拌棒1 個(上有微量



褐色殘渣);編號17之金屬刮杓1 個(上有微量白色結晶 殘渣;編號18之250ML 透明玻璃燒杯(內有淺褐色結晶( 驗前毛重134.70公克,包裝玻璃燒杯重134.14公克,取0. 09公克鑑定用罄,餘0.47公克);編號19之500ML 透明玻 璃燒杯(上有微量白色結晶殘渣);編號20之2000ML透明 玻璃燒杯(內外均有微量白色結晶殘渣);編號21之金屬 湯杓1 個(上有微量褐色殘渣);編號22之方形不銹鋼盤 5 個(上均有微量白色殘渣);編號23之不銹鋼鍋杓1 個 (上有微量褐色殘渣);上開編號之物(均因量微無法有 效秤重)經以有機溶劑甲醇沖洗,取洗滌液鑑定,均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 麻黃等成分(其中附表編號18亦含有第四級毒品即毒品 先驅原料麻黃成分);另編號25之透明塑膠瓶2 個(其 中1 個插有透明玻璃管,另1 個插有透明玻璃管即黃色塑 膠管,均極微量白色殘渣)、編號26之透明玻璃罐2 個( 均有微量白色殘渣)、編號27之藍色塑膠桶(含蓋)1 個 ,內有極微量白色粉末,則未檢出上開第二級、第四級毒 品成分等情,亦有刑事警察局99年7 月26日鑑定書在卷可 佐(參偵1 卷第180正反、181正頁)。
⒋復以於被告陳銀泰「文慈路住處」查扣如附表編號51之灰 褐色塊狀物1 包(鑑定書編號12,驗前毛重0.83公克,包 裝塑膠袋重0.22公克,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0.51公克 )、編號52之灰褐色顆粒1 包(鑑定書編號13,驗前毛重 4.19公克,包裝塑膠袋重1.35公克,取0.13公克鑑定用罄 ,餘2.71公克),雖均未驗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或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等成分,然均驗出未列 管之氯假麻黃成分,係合成甲基安非他命之中間產物。 另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黑色粉末(活性碳)1 袋(白色半 透明塑膠盒內),經檢驗結果為「C 」(碳)成分等情, 亦有上開刑事警察局99年7 月26日鑑定書1 份在卷足參( 參偵1 卷第179 反、180 正頁);而上開編號之物,均為 純化結晶甲基安非他命過程所添加、中間產出之物,亦有 被告陳銀泰謝群寧上開供述、證述及通聯譯文內容在卷 可稽(參偵1 卷第12、13頁;本院重訴2 卷第131 正反、 132 正反頁)。
⒌又被告陳銀泰江自強謝群寧宋文麗等4 人本案為警 查獲,經採尿送驗結果,均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有上開4 人移送機關煙毒麻藥案件犯罪嫌疑人姓 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6 月24日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參偵3 卷第5 至11頁);



而被告林志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22 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且被告溫鐵周前因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680 號、99年度毒 聲字第71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亦有上開裁定及前案記 錄表在卷可稽(參本院訴字卷第9 反、10正頁;重訴1 卷 第47正頁,2 卷第213 至215 頁)。是被告6 人於案發時 均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認識,亦堪佐證。 ⒍承上,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物,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編號12亦含 麻黃)等成分;而編號13至23、50所示之器物,均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 麻黃(編號18亦含麻黃)等成分;而編號51、52所示 之器物,則檢出未列管之氯假麻黃成分,係合成甲基安 非他命之中間產物,且與卷內查獲現場照片、製毒工具等 照片對照相符,則被告6 人已參與結晶純化階段,均著手 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構成要件犯行明確,亦堪佐證。 ㈣又關於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方式,一般有紅磷法及三階段方 法(滷化、氫化、純化)。其中紅磷法,係以感冒藥中的麻 黃素當作原料,加熱反應完即係液態安非他命,經萃取後再 純化結晶,即成顆粒狀之甲基安非他命。而三階段方法之製 造過程為:⑴滷化反應步驟:鹽酸麻黃素(前段原料)經溶 劑(如丙酮、乙醚等)浸溶後,再加亞硫醯二氯經攪拌器攪 拌,再經溶洗過濾風乾後,可製成氯假麻黃素(為前段主要 產物);⑵氫化反應步驟:氯假麻黃素(中段原料)加入催 化劑(如氯化鈀,俗稱鈀金及硫酸鋇等)與緩衝液(如醋酸 鈉加醋酸等)後,置於壓力攪拌桶內,通入氫氣進行氫化反 應,即可將氯假麻黃素轉化成甲基安非他命,俟反應完成後 再經側孔燒瓶過濾之,並以氫氧化鈉調酸鹼值,即可製得含 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滷水」(即黑色水溶液,俗稱 「黑水」或「黑油」,為中段主要產物);⑶純化再結晶步 驟:甲基安非他命「滷水」經加熱設備熬煮,再加入食鹽後 ,置於冰箱(或冷凍櫃)低溫冷凍,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會漸 漸生成,將之結晶物簡單予以脫水風乾,即可製得甲基安非 他命結晶。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陳銀泰於偵訊證稱:「豆漿 說直接加熱就可以做成安非他命,我加熱後沒有辦法做成」 、「過幾天再由江自強拿來給我,他跟我說豆漿說繼續加熱 就可以做成」(參偵1 卷第201 頁),且於本院審理時供承 :「在製造過程中,要將滷水先加熱之後再放鹽巴,然放才 冷卻」、「加熱時有放鹽巴、氫氧化鈉、鹽酸下去」等語( 參本院重訴2 卷第131 反頁);此與共同被告謝群寧供述:



「我到場時,溫鐵周宋文麗江自強同時在宋之鳥松鄉松 埔北巷住處,該液態原料已經在那邊」、「我印象中他們是 講豆漿說繼續煮加熱就對了」等情(參偵1 卷第頁;本院重 訴2 卷第153 正頁),參核相符。再參諸上開陳銀泰所用門 號0000000000與謝群寧門號0000000000通聯譯文多次提及: 「謝:你有試嗎?陳:有啊,很刺鼻啊」、「謝:有用試紙 試嗎?陳:一定很鹹啊…都黑色;陳:我整批都用下去;謝 :你連大鼎的都用下去了啦」、「陳:你把濾出來那再加水 ;謝:濾出來的是初收啊;陳:沒有加活性碳啊?」、「謝 :裡面有油嗎?陳:沒有啊,少啊;謝:油應該很多…」; 及陳銀泰門號0000000000與謝群寧門號0000000000通聯譯文 :「謝:沒順利嗎?陳:都不會硬;」、「謝:就是我在煮 的那鍋湯啊;陳:那鍋有一點臭化學味」等語(參偵1 卷第 12、13頁);且被告陳銀泰門號0000000000與林志融門號00 00000000於99年6 月1 日通聯譯文「早上拿進去冰箱,我剛 剛看到一層白白的」等情明確(參偵1 卷第11頁)。此外, 並有如附表所示純化結晶、添加、試驗等器物之活性碳、瓦 斯爐、壓縮機、酸鹼試紙、電爐、電子溫度計、烤箱、鹽、 充氣幫浦、濾紙、鹽酸、丙酮、硫酸、塑膠桶、瓦斯(桶) 、溫度計、不銹鋼桶、生鐵鍋、不銹鋼湯鍋、水桶、酒精燈 及大型冷凍櫃等物扣案可憑,堪予佐證。顯見,本案被告6 人所為,係將滷水放入不銹鋼鍋內,於爐火上加熱熬煮,適 時加入鹽酸、鹽、氫氧化鈉、硫酸等物後,冷卻後置於冰箱 低溫冷凍,再行脫水、烘乾等施以結晶流程,係從事上開第 ⑶階段純化再結晶步驟,其等確著手實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行;然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2之物,經檢驗結果所含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僅約1 %、2 %、3 %、4 %、5 % 、6 %、8 %(僅編號4 純度約39%),尚屬偏低,而未呈 結晶狀,顯見,被告6 人卒因純化技術未臻純熟,且因加入 異物致影響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程度,而屬未遂已明。三、對於被告宋文麗江自強溫鐵周林志融答辯之駁析: ㈠被告宋文麗江自強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 ⒈
⑴證人謝群寧於偵訊證稱:「(宋文麗江自強參與何行為 ?)由宋文麗出錢,再由豆漿(指溫鐵周)買原料回來, 原料由我及豆漿拿給陳銀泰,豆漿跟我說這是由感冒藥提 煉出來的,豆漿交給我的同時,江自強宋文麗也在場, 是在99年5 月下旬,交付地點是江自強宋文麗在鳥松的 租屋處;後來我與豆漿把這項原料搬到陳銀泰那邊,江自 強、宋文麗與豆漿3 人是一起的,請我介紹師傅陳銀泰



他們認識」、「(15萬元是何人出資的?分配比例?)是 宋文麗與我談出資的事,宋文麗跟我談說,是豆漿拿那桶 液體叫我們試做,做出來之後,可以把做出成品的成數報 給他,成數可以的話,豆漿還要拿3 公斤原料給我們做, 原料都在陳銀泰那裡,陳銀泰就開始做」、「那時陳銀泰 說他那邊不方便,我們就把液體拿到阿裕(指林志融)那 邊去冰,後來我們發現一直不能結晶,我們就將這些液體 拿走,江自強宋文麗就將這些液體拿到屏東交給豆漿去 結晶,結果豆漿也沒有辦法做出來,又將這些液體交給陳 銀泰」、「是宋文麗有跟我談說她出15萬元,錢的部分他 是拿給溫鐵周,就是豆漿,是要買安非他命回來,1 成要 分給溫鐵周,剩下的是宋文麗陳銀泰去分的」、「(陳 銀泰是你介紹給宋文麗江自強說要負責製造的?)是, 豆漿找我介紹1 個師傅,把液態安非他命提煉出來」、「 (你們發現阿裕把液態安非他命亂用後,是誰將原料帶走 ?)是江自強,因江自強又把阿裕亂用後的液態安非他命 拿去屏東,請教豆漿如何做,看有沒有辦法救回」、「就 是因豆漿與宋文麗在一起,當初也是豆漿叫我做的」、「 我到時宋文麗江自強溫鐵周同時在宋、江2 人鳥松租 屋處,溫鐵周也在場,之前溫鐵周有叫我找師傅,我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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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