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696號
KSDM,100,聲,3696,2011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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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建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零捌伍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及包裝紙壹張,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康建民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77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有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512號裁定 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7年6 月18日執行 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 毒偵字第34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被告相關 毒品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 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 小包(驗 前淨重分別為0.027 公克、0.076 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 0.019 公克、0.066 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6年9 月29日高市 凱醫驗字第5070、50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共2 份存 卷可參足認定上開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揆 諸前開說明,自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其 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及煙盒內之包裝紙1 張,其上殘 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 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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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