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寬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柒柒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第7 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 應更正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各1 次」及第14行「100 年7 月13日」應更正為「100 年 7 月18日」外,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寬勇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 聲字第24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緝 字第207 、208 、209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3159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 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 結晶1 小包(驗前淨重0.794 公克,驗餘淨重.777公克), 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該院100 年7 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6589 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可佐,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確 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予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 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 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 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