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佑陞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2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佑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12月7 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1 月6 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 年7 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889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11月1 日,於100 年8月2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法官於100 年8 月3 日收案後審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