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4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韋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830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審易字第2259號)
,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韋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韋慈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 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 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 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 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9年12月21 日,在統一超商清心門市,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楠梓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台灣 中小企銀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大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每 本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陳景坤」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上開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曾韋慈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為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被 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入被告帳戶、匯款金額均如 附表所示)。嗣經杜淑娟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告訴人杜淑娟、傅惠美、楊冠宇、證人即被害人莊慧 雯、楊軒毓、謝皇由、陳怡文、李惠琤於警詢時之指訴。 ㈡告訴人杜淑娟提供之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告訴人傅惠美提供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被害人莊慧雯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被害人楊軒毓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被害 人謝皇由提供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告訴 人楊冠宇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 人陳怡文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李 惠琤提供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華南商業銀行 存摺存款往來明細表各1 紙。
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
㈣被告上開土地銀行、華南銀行、台灣中小企銀帳戶之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表。
㈤宅急便之託運單。
㈥被告之自白。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 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 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單純提供上開華 南銀行、台灣中小企銀、土地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並不能 與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之行為等同視之,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 有何參與詐欺取財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故被告以提供上揭 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行為,乃對於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 財犯行,資以助力,參照前述說明,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 告曾韋慈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個提供上開華南銀行、台灣中小 企銀、土地銀行等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得 被害人杜淑娟等8 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而觸犯八個幫助詐欺 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現今社會詐欺集團常利用他人帳戶資料從事 詐騙等不法行為,竟恣意提供前揭其所申辦之帳戶資料供他 人使用,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不僅造成執法機關 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助長經濟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 償上之困難,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佳,且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素行良好,及考量被害人人數及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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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 匯款時間 │匯入被告帳戶│匯款金額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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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杜淑娟│詐騙集團於99年12月│99年12月22日│華南銀行 │1萬3123元 │
│ │ │22日19時許,以電話│21時14分 │ │ │
│ │ │向杜淑娟佯稱其為森├──────┼──────┼─────┤
│ │ │森購物員工,因購買│99年12月22日│同上 │5123元 │
│ │ │商品時誤設為分期付│21時19分 │ │ │
│ │ │款,需依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以解除設│ │ │ │
│ │ │定云云,致杜淑娟陷│ │ │ │
│ │ │於錯誤,於右列時間│ │ │ │
│ │ │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 │ │ │
│ │ │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 │ │ │
│ │ │,詐騙集團成員即將│ │ │ │
│ │ │該款項領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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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傅惠美│詐騙集團於99年12月│99年12月22日│臺灣中小企銀│2萬9983元 │
│ │ │22日17時許,以電話│17時56分 │ │ │
│ │ │向傅惠美佯稱其為森│ │ │ │
│ │ │森購物員工,因購買│ │ │ │
│ │ │商品時付款方式簽設│ │ │ │
│ │ │錯誤,又有一名自稱│ │ │ │
│ │ │富邦銀行人員以電話│ │ │ │
│ │ │向傅惠美佯稱需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改設付│ │ │ │
│ │ │款方式云云,致傅惠│ │ │ │
│ │ │美陷於錯誤,於右列│ │ │ │
│ │ │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 │ │ │
│ │ │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 │ │ │
│ │ │戶內,詐騙集團成員│ │ │ │
│ │ │即將該款項領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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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莊慧雯│詐騙集團於99年12月│99年12月22日│土地銀行 │2萬6686元 │
│ │ │22日17時35分許,以│18時49分 │ │ │
│ │ │電話向莊慧雯佯稱其│ │ │ │
│ │ │為森森購物員工,因│ │ │ │
│ │ │購買商品時誤設分期│ │ │ │
│ │ │付款,需依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更正設定云│ │ │ │
│ │ │云,致莊慧雯陷於錯│ │ │ │
│ │ │誤,於右列時間匯款│ │ │ │
│ │ │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 │ │ │
│ │ │列所示之帳戶內,詐│ │ │ │
│ │ │騙集團成員即將該款│ │ │ │
│ │ │項領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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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楊軒毓│詐騙集團於99年12月│99年12月22日│同上 │9984元 │
│ │ │22日18時41分許,以│18時41分 │ │ │
│ │ │電話向楊軒毓佯稱其├──────┼──────┼─────┤
│ │ │為奇摩網站員工,因│99年12月22日│同上 │3456元 │
│ │ │購買商品時誤設分期│18時44分 │ │ │
│ │ │付款,需依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更正設定云│ │ │ │
│ │ │云,致楊軒毓陷於錯│ │ │ │
│ │ │誤,於右列時間匯款│ │ │ │
│ │ │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右│ │ │ │
│ │ │列所示之帳戶內,詐│ │ │ │
│ │ │騙集團成員即將該款│ │ │ │
│ │ │項領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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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謝皇由│詐騙集團於99年12月│99年12月22日│華南銀行 │2萬9985元 │
│ │ │22日18時58分許,以│18時58分 │ │ │
│ │ │電話向謝皇由佯稱其│ │ │ │
│ │ │為電視購物員工,因│ │ │ │
│ │ │購買商品時誤設分期│ │ │ │
│ │ │,需依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更正設定云云,│ │ │ │
│ │ │致謝皇由陷於錯誤,│ │ │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 │ │ │
│ │ │所示之金額至右列所│ │ │ │
│ │ │示之帳戶內,詐騙集│ │ │ │
│ │ │團成員即將該款項領│ │ │ │
│ │ │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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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楊冠宇│詐騙集團於99年12月│99年12月22日│土地銀行 │2萬9988元 │
│ │ │22日18時58分許,以│18時36分 │ │ │
│ │ │電話向楊冠宇佯稱其│ │ │ │
│ │ │為奇摩拍賣賣家,因│ │ │ │
│ │ │作業疏失誤設分期,│ │ │ │
│ │ │需依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更正設定云云,致│ │ │ │
│ │ │楊冠宇陷於錯誤,於│ │ │ │
│ │ │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 │ │ │
│ │ │示之金額至右列所示│ │ │ │
│ │ │之帳戶內,詐騙集團│ │ │ │
│ │ │成員即將該款項領出│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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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陳怡文│詐騙集團於99年12月│99年12月22日│臺灣中小企銀│2萬9988元 │
│ │ │21日某時許,以電話│17時59分 │ │ │
│ │ │向陳怡文佯稱其為奇│ │ │ │
│ │ │摩拍賣賣家,因作業│ │ │ │
│ │ │疏失誤設分期,需依│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更│ │ │ │
│ │ │正設定云云,致陳怡│ │ │ │
│ │ │文陷於錯誤,於右列│ │ │ │
│ │ │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 │ │ │
│ │ │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 │ │ │
│ │ │戶內,詐騙集團成員│ │ │ │
│ │ │即將該款項領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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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李惠琤│詐騙集團於99年12月│99年12月22日│土地銀行 │2萬2000元 │
│ │ │22日17時29分許,以│19時7分 │ │ │
│ │ │電話向李惠琤佯稱其├──────┼──────┼─────┤
│ │ │為電視購物員工,因│99年12月22日│臺灣中小企銀│2萬9989元 │
│ │ │誤刷產品,需依指示│某時許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更正設│ │ │ │
│ │ │定云云,致李惠琤陷│ │ │ │
│ │ │於錯誤,於右列時間│ │ │ │
│ │ │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 │ │ │
│ │ │至右列所示之帳戶內│ │ │ │
│ │ │,詐騙集團成員即將│ │ │ │
│ │ │該款項領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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