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4305號
KSDM,100,簡,4305,201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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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梅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03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梅如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玖陸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關於「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報告」之記載更正為「高雄醫學大學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民國99年12月14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報 告編號:9912-49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 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林梅如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 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非是,暨其持有 毒品時間尚短、重量尚輕,且其持有中度精神病之身心障礙 手冊,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1 紙可佐,及其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本件犯 罪情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晶 體1 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 096 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99年12月 14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912-49 )1 份附卷可參 ,足認上開扣案晶體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 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沒收銷燬之;另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 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0348號
被 告 林梅如 女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小港區○○○○街37之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高雄女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梅如(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 第221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 持有,竟於民國99年8月24日13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與大裕路口之統一超商前,以新台幣500元代價向一 真實姓名不詳、綽號「信仔」之男子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0.25公克)而無故持有之,適為警方當場發現上 開毒品交易過程,旋即尾隨林梅如至高雄縣鳳山市(改制為 高雄市鳳山區○○○○路與國泰路口時,上前攔檢盤查,並 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096公克 )。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梅如於警詢及本署99年度毒偵字 第6224號乙案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 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報告(99年度簡字第2212號卷第 12頁)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 後淨重0.096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洪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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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