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3523號
KSDM,100,簡,3523,201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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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國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144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國政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國政於民國100年2月13日中午12時許,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至老闆梁勝發位於彰化縣鹿港鎮○○ 街231 巷8 號住處,以踰越牆垣之方式,予以侵入,復自未 上鎖之左側門進入前址2 樓房間內,竊取梁勝發放置在床頭 櫃之紅包袋及抽屜內之現金共新臺幣(下同)16,100元後離 去。嗣經梁勝發返家後,發現上開財物遺失,經調取監視畫 面後,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國政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梁勝發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證人即少年梁○○(83年8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警詢 時之證述。
㈣現場照片4張。
㈤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8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牆 垣侵入住宅竊盜罪。聲請意旨論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普通竊盜罪嫌,容有誤會,惟兩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 依法變更法條。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合法謀取生活所需,竟為 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 行,另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暨所竊物品之價值約 16,100元,查獲時已無從歸還被害人梁勝發,兼衡其自稱國 中畢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 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 條,刑法第321條第1款、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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