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吉
吳招財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字第1208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1465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
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文吉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Double Star 」牌私菸貳萬肆仟包,均沒收。
吳招財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Double Star 」牌私菸貳萬肆仟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文吉係「薛清忠號」漁船(編號CTS-6770)船長,吳招財 為該船船員,渠等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輸入之香菸為私 菸,依法不得擅自輸入,然黃文吉為賺取每箱私菸新臺幣( 下同)250 元之報酬,竟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之 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自國外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而夥同原 不知情之吳招財,於民國100 年4 月10日下午3 時13分許, 駕駛上開漁船自永安漁港永新安檢所報關出海,於同日晚間 10時許,航行至北緯22度35分、東經119 度50分之高雄外海 ,吳招財見黃文吉與不詳之人所駕駛之CT3 型不詳船舶會合 ,接駁自境外輸入之未稅私菸,遂萌生與黃文吉、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大頭」之成年男子共同自國外輸入私菸之犯意 聯絡,由該不詳船隻上人員搬運未經核准輸入之「Double Star」私菸共計2 萬4 千包,藏放「薛清忠號」漁船內暗艙 。嗣於同日晚間11時45分許,在北緯22度40分、東經120 度 14分桃子園外海1.4 浬處,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 局第五海巡隊查獲,並扣得上開私菸,知悉上情。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文吉、吳招財於本院審理中坦承 不諱,並有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海巡隊檢查紀錄表、高雄市政府查獲 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各1 份、海圖1 紙、現場 照片6 張及扣案之私菸「Double Star 」牌香菸2 萬4,000 包在卷可稽。是被告2 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 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開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私菸、私酒,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菸酒管理法 第6 條定有明文。被告黃文吉、吳招財未經許可輸入本件扣 案之香菸,其所輸入之香菸自屬私菸無訛。故核被告2 人所 為,均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 項之輸入私菸罪。被告2 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之成年男子間,就前 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 被告2 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輸入私菸,且輸入之私菸數 量共計達2 萬4 千包,數量非少,嚴重影響我國香菸消費者 之身體健康,擾亂國內菸品價格市場之健全發展,足以影響 國家經濟及我國貿易形象,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 尚佳,且私運入臺之香菸亦於入境後即被查獲,尚未造成實 際損害,被告2 人亦尚未因此獲得任何不法利益,復審酌被 告黃文吉為船長,居於犯罪主導地位,惡性較重,被告吳招 財為船員,於本案之犯罪情節稍輕,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復斟酌被告黃文吉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貧寒;被告吳招財 為國小畢業、經濟狀況貧寒等情,併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至扣案之「Double Star 」牌私菸2 萬4,000 包,均係未經 許可輸入之私菸,核屬被告黃文吉、吳昭財共犯菸酒管理法 輸入私菸經查獲之物,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之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 項、第5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