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2106號
KSDM,100,簡,2106,2011080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
5 月2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均應補充記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引用法條欄均應補充記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因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 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