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寬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貳萬陸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柒佰伍拾伍元
,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除已繳新台幣肆拾伍元外,餘新台幣貳萬玖仟
貳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 茂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 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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