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91年度,11號
CYEV,91,朴簡,11,2002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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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寬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貳萬陸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柒佰伍拾伍元
,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除已繳新台幣肆拾伍元外,餘新台幣貳萬玖仟
貳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 茂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 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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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