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686號
KSDM,100,易,686,2011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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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松池
      劉澤滋
      王淑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8058
號、99年度偵字第2495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松池明知戴武彰(由檢察官另行通緝 ,未據起訴)係販賣俗稱「芭樂票」即通常不可能獲得兌現 之人頭支票,亦明知向其購買人頭支票之郭洪寶玉王怡人 (亦由檢察官另行通緝,未據起訴)及被告劉澤滋、被告王 淑玲等人極有可能使用向其購買之人頭支票向他人詐騙財物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與戴武彰共同幫助郭洪 寶玉、被告王淑玲王怡人劉澤滋等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 之犯意聯絡,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人頭支票予郭洪寶玉、被告 王淑玲王怡人劉澤滋等人,而幫助郭洪寶玉、被告王淑 玲、王怡人劉澤滋實施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行為,因認被 告吳松池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被告王淑玲劉澤滋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查本件被告吳松池之住 所、居所分別係臺南市○○區○○路2 段198 巷17號及臺南 市仁德區○○○街68號,被告劉澤滋之住所、居所則分別在 臺南市○區○○路43巷42號及臺南市永康區○○○路30號, 被告王淑玲之住所則在臺南市○區○○路一段391 巷9 號, 此分別有被告吳松池劉澤滋王淑玲之住居所地資料在卷 可稽,且查無被告吳松池劉澤滋王淑玲在本件繫屬時另 實際居住在高雄市轄區之情形,是被告吳松池劉澤滋、王 淑玲之住、居所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之高雄市;而被告吳 松池雖自98年12月23日起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 惟業於99年2 月11日具保停止羈押,本件係於100 年1 月12 日起訴(參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157 號第1 頁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1 月7 日雄檢泰問98偵38058 字第322 號函收案戳章),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吳松池劉澤滋、王淑 玲等人於起訴時所在地係在高雄地區。另被告吳松池向戴武 彰收購人頭支票之地點多在臺南仁德交流道附近,並未在高



雄交易,此有被告吳松池之陳述可參(本院卷第23頁),且 依卷內資料,有關犯罪地部分,亦無證據足認被告劉澤滋王淑玲係在高雄地區向吳瓈觀、黃杰暉施行詐術或交付人頭 支票,不能僅因戴武彰郭洪寶玉之住所地在高雄地區,即 認犯罪行為被害地係在高雄市轄區。又戴武彰郭洪寶玉既 未經起訴,自與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法院得因數人共 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取得管轄權之規定不符,難僅以 戴武彰郭洪寶玉之故,認本院對被告吳松池劉澤滋、王 淑玲部分亦有管轄權。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 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並將案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附表
┌──┬─────────────────────────┐
│編號│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 │
├──┼─────────────────────────┤
│ ① │郭洪寶玉以投資洗腎機為由,向黃文傑詐騙新臺幣(下同│
│ │)280 萬6000元,黃文傑如數投資後,郭洪寶玉並未提供│
│ │洗腎機給黃文傑,竟向吳松池購買發票人冠首國際貿易有│
│ │限公司、票據號碼0000000 號、發票日98年10月20日、面│
│ │額200 萬元、付款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之支票│
│ │1 張,於98年10月20日前某日,在臺南縣七股鄉大潭村(│
│ │已改制為臺南市七股區大潭里)萊爾富便利商店向黃文傑
│ │行使,以清償黃文傑之投資款項。 │
├──┼─────────────────────────┤
│ ② │王淑玲明知無資力清償借款,為取信於吳瓈觀,乃向吳松│
│ │池購買發票人冠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票據號碼0000 000│
│ │號、發票日98年10月23日、面額20萬3500號、付款人兆豐│
│ │國際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之支票1 張,向吳瓈觀詐騙20萬│




│ │元。 │
├──┼─────────────────────────┤
│ ③ │王怡人明知無資力清償借款,為取信於吳瓈觀,乃向吳松│
│ │池購買發票人徐光慕、票據號碼0000000 號、發票日98年│
│ │10月13日、面額10萬元、付款人陽信商業銀行東寧分行之│
│ │支票1 張,向吳瓈觀詐騙10萬元。 │
├──┼─────────────────────────┤
│ ④ │劉澤滋明知無資力清償債務,為取信於黃杰暉,遂向吳松│
│ │池購買發票人華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志雄)、│
│ │票據號碼0000000 號、發票日98年10月20日、面額20萬元│
│ │、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江翠分行之支票1 張,向黃杰暉詐│
│ │騙2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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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