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675號
被 告 江茂淋
具 保 人 余宗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毒偵字第2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宗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江茂淋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3 月8 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余宗欣繳 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
三、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 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 帶同被告到庭,則被告顯已逃匿,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 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