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2088號
KSDM,100,審易,2088,2011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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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08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黃獻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59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黃獻平曾有多處毒品、竊盗前科,現 竊盗假釋中〔期滿日民國100 年8 月16日〕、仍不悔改,於 100 年5 月13日凌晨0 時35分許,夥同綽號沖仔之不詳姓名 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翻牆侵入高雄市○ ○區○○路淯鋒企業社資源回收場,共同竊取現金、白鐵等 物,搬運至圍牆邊集結,經該社負責人蔡進添發覺翻越圍牆 逃逸,周黃獻平自行摔倒在圍牆邊,而受有左手及左腳骨折 等多處傷害,經警據報到場逮捕,戒護送醫。並在圍牆邊查 扣竊得新台幣硬幣約3000 元 、白鐵約100 公斤、工具1 批 。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前被訴於民國100 年5 月12日23時30分許夜間, 與綽號「阿昌」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 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以爬牆方式,侵入緊鄰高雄市○○區 ○○路85之4 號所搭建之無屋頂鐵皮屋內(無屋頂,非屬建 築物),該鐵皮屋建物係蔡進添搭建作為資源回收場之場所 ,四周有圍牆,蔡進添則居住在鐵皮屋旁之上址住處。周黃 獻平與「阿昌」將竊得之廢白鐵100 公斤、工具1 批(夾線 剪刀、夾鐵剪刀、電動磨機等物)及硬幣多枚(合計新台幣 3000元)裝進回收場內之米袋內並搬至回收場內圍牆邊,因 驚動蔡進添所飼養看顧回收場之狗隻,而引發狗隻吠叫,蔡 進添聽聞狗吠聲後,自住處2 樓往下察看,發現2 人在回收 場內竊取財物,遂下樓喊抓賊並報警,周黃獻平與「阿昌」 倉皇爬牆逃逸,將竊得之物置放現場。嗣因路面濕滑,周黃 獻平逃跑時滑倒受傷而經警查獲,「阿昌」則趁隙逃逸等情 ,所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罪嫌,業經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5 月27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15421 號起 訴,於100 年6 月23日經本院以100 年審易字2152號繫屬在 案,有上開起訴書、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查,核與本件被告被 訴犯罪時點、地點、失竊之被害人均屬同一,且經被告供述



確屬相同竊盜犯行。從而,被告於本案被訴之竊盜犯行自當 包含於前案之起訴範圍內,而與前案屬事實上同一之同一案 件。
四、綜上,本件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另行起訴,並繫屬在前案之後 ,自屬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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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