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1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孟實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0316 號)及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17703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孟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