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0年度,140號
KSDM,100,審交簡附民,140,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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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施載平
      施陳員
      施 渟
      施用基
      施用齊
      施 漪
上六人之  宋明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林瑋喬
      一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松
上列被告林瑋喬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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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