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110號
KSHV,99,重上,110,2011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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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許明得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上 訴人 許澤雄
      許正和
      許虔碩
      許峰維
      許斯評
      許博淳
      許山旺
      許明欽
      許鉦周
      許智淵
      許智源
      許志雄
      許萬生
      許再興
      許清輝
      許福利
      許 意
      許清志
      許清連
      許新吉
      許木欽
      許吉宗
      許順意
      許秋月
      許明賢
      許明輝
      許泰榮
      許榮哲
      許文豪
      許振良
      許志文
      許志偉
      許展豪
      許銘顯
      許續耀
      許志勝
      許志居
      許清雲
      許進財
      許銘麟
      許文禎
      許仁鴻
      許龍雄
      許進田
      許富榮
      許福仁
      許明進
      許豪升
      許文誠
      許進通
      許信夫
      許進吉
      許心安
      許正明
      許登貴
      許丁春
      許再興
      許再春
      許心德
      許水龍
      許益源
      許同亮
      許敬仲
      許同波
      許家成
      許芳榮
      許芳瑞
      許同爵
      許伯凌
      許伯煙
      許桓禎
      許伯治
      許慶賜
      許慶淞
      許慶濚
      許呈隆
      許均隆
      許振有
      許清天
      許龍旺
      許龍三
      許龍奇
      許繁雄
      許崇榮
      許忠雄
      許忠興
      許忠進
      許忠村
      許添丁
      許和興
      許和傳
      許和春
      許孟祥
      許元能
      許文添
      許文
      許文
      許文
      許明何
      許明全
      許明桂
      許漏得
      許水勝
      許新禮
      許新智
      許登旺
      許聰志
      許聰文
上列108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榮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許心得」、「許慶榮」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許心德」、「許慶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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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