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99年度,14號
KSHV,99,勞上,14,201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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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勞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尤丁祥
      邱建華
      黃命生
      方憲政
      李崇豪
      林新哲
      謝永福
      康永富
      江舜宗
      林敬祥
      薛金聲
      吳坤錡
      謝榮昌
      陳宗能
      朱怡寅
      吳宗任
      施柏賢
      吳宗元
      林隆湖
      何福成
      林進義
      王清立
      郭茂源
      陳松崗
上列2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被上訴人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喻賢璋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9 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減縮,本院於100 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第二項於上訴人分別以附表一「應供擔保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均為被上訴人之員工,現已退休, 退休日期、考勤獎金、平均工資及退休金基數詳如原判決附 表一、二所示,並已領取退休金。詎被上訴人於計算退休金 數額時,以考勤獎金為恩惠性給與,非屬工資,拒將考勤獎 金計入平均工資,致短少給付退休金如原判決附表一、二「 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然考勤獎金(即全勤獎金)係 上訴人因工作所得之報酬,為經常性及對價性之給與,自應 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5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一、二「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考勤獎金乃為鼓勵員工堅守工作崗位,減少 缺勤,特於年終時對於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者給予獎勵 ,若有請假,則依請假事由及比例核算扣減,但遲到及早退 累計次數2 次(含)以下者,則不予扣減。原判決附表二所 示之上訴人係於98年2 月28日退休,其等於98年度(按應僅 係98年2 月份)未到職,亦未請假,復未遭扣考勤獎金,益 徵考勤獎金非屬勞務之對價,而為恩惠性之給與。又考勤獎 金係於每年1 月份按上年度之考核結果核發,並非按月發放 ,亦非經常性給付,核其性質,非屬工資,不應列入平均工 資計算退休金。況上訴人王清立李崇豪陳宗能朱怡寅何福成及原審共同被告吳建興、何正義、陳粵隆、陳淑珍 等人尚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勞方委員,審核退 休金計算有無錯誤時,均未主張考勤獎金應列入平均工資內 計算。被上訴人核發之退休金均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 會核可,報經前高雄縣政府核實發放,顯無短發情事。益證 上訴人亦認同考勤獎金並非工資之性質。縱認考勤獎金得列 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則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上訴人既係 於98年2 月28日退休,自應以退休當年度之考勤獎金比例為 計算基礎。其等逕以97年度之考勤獎金金額為計算基礎,自 有未洽。再者,被上訴人對優退之上訴人均額外加發優於勞 基法規定之3 個基數之平均工資,並此主張抵銷等語,資為 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件原審判決:㈠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



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聲明不服,上訴及減縮聲明求 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分 別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㈣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 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本件原審為被上訴人勝 訴之判決後,原審共同被告陳淑珍、黃維民洪文彬、林正 佳、徐進賢陳順從、楊輝藏、鍾銘和、戴良仁潘時先黃揚彪洪瑞明吳兆家楊秀梅楊源興何正義、林文 吉、陳粵龍、劉明璁王凱新姚若筠、吳建興等22人並未 提上訴,已確定在案。另上訴人除陳宗能江舜宗未減縮其 請求金額外,其餘上訴人均減縮其聲明如附表一「請求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又此減縮部分亦確定在案)。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並有員工考勤管理辦法、員工薪資 單、員工退休金核定表、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附卷可稽, 堪予採信:
㈠上訴人原均受僱於被上訴人,現已退休並領取退休金完畢。 上訴人之退休日期、退休金基數如原判決附表一、二(退休 日期」欄、「退休金基數」欄內「被告(即被上訴人)計算 」部分所示。
㈡被上訴人之員工考勤管理辦法第5.4 條規定:「考勤獎金: 發放時間為次年1 月,對年度全勤者發放1 個月薪資以資獎 勵,未達年度全勤者,人事組依考勤獎金扣減標準扣薪,至 1 個月薪資扣完為止。」,上訴人於98年2 月28日退休者, 除於97年1月初領得97年度考勤獎金,並於98年3 月領得98 年1 、2 月之考勤獎金。上訴人於97年退休者,被上訴人則 按上訴人退休月份,按比例發給97年度考勤獎金。 ㈢被上訴人所給付上訴人之退休金,均未將考勤獎金列入平均 工資計算。如考勤獎金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則被上 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退休金差額即如附表一所示;而被上訴 人如就符合優退條件之上訴人(即除陳宗能吳宗任、林隆 湖、江舜宗等4 人以外者)所加發3 個基數退休金(如附表 二所示)得以抵銷,則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退休金差額 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為:考勤獎金是否為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 計算退休金?若是,被上訴人就加發之三個基數之退休金部 分主張抵銷,是否有理由?
㈠按「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 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 條第 3 款定有明文。故所謂工資,應屬「勞務之對價」及「經常 性之給與」,至於其給付之名稱為何,則非所問」(最高法 院92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勞基法施行前工 資之意義亦應同此認定。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 月14 日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 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 則屬工資範疇。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4 款定有明文。 」,又按「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 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前段定有明文。是工資係勞工之勞力所 得,為其勞動之對價,且須為經常性之給與,始足當之。所 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 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只要在一般情形下 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屬之。亦即只要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之報 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即得列入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 。上訴人之員工(外籍勞工除外)皆發給全勤獎金,此在制 度上已形成經常性,屬經常性之給與。以上生產獎金、全勤 獎金、機器保養費三種均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範疇」(最 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681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依被上訴人公司員工考勤管理辦法第5.4 條規定:「考勤獎 金:發放時間為次年1 月份,對年度全勤者發放一個月薪資 以資獎勵,未達年度全勤者,人事組依考勤獎金扣減標準扣 薪,至一個月薪資扣完為止。」(見原審卷第25頁)。又如 原判決附表二所示王清立等7 人於98年2 月28日退休,除於 98年1 月初領得97年度考勤獎金,並於98年3 月間領得98年 1 、2 月之考勤獎金(即98年度全勤獎金以2/12月薪計算) ;另上訴人如於97年退休者,被上訴人則按上訴人退休月份 ,按比例發給97年度考勤獎金等情,已為兩造所不爭執,則 上訴人主張上揭考勤獎金於實質上,本屬按月發給,而經被 上訴人將之匯集於次年1 月份發給者等情,堪予採信。參以 被上訴人依上揭員工考勤管理辦法於98年1 月發給員工之97 年度考勤獎金亦稱之為「全勤獎金」等事實(見原審卷第36 頁所附薪資單),則上揭獎金既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 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且係屬經常性給與,雖被 上訴人以之名為考勤獎金,然其性質與全勤獎金無異。揆諸 首開說明,是上訴人主張系爭考勤獎金係工資,應列入平均 工資計算退休金,即屬有據,應可採信。
㈢至於被上訴人雖抗辯: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王清立等7 人( 下稱王清立等7 人)係於98年2 月28日退休,其等於98年度



(按應係98年2 月份)未到職,亦未請假,復未遭扣考勤獎 金,足徵考勤獎金非屬勞務之對價,而為恩惠性之給與,應 非屬工資云云。然依證人即被上訴人公司高雄廠工環組組長 薛鴻敏於原審到庭證稱:伊為上訴人王清立陳松崗之主管 ,伊當時有替被上訴人傳達於98年2 月28日退休之員工,不 論98年2 月份有無到公司上班,薪資照領。因為(其2 人) 之工作已經有重新分配(他人)了,所以2 月份沒有特別需 要交接的事務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 頁、第11頁),顯見被 上訴人於99年2 月份已將王清立等7 人之工作重新分配他人 ,其7 人因已無工作可作,被上訴人乃通知其7 人雖於98年 2 月份待退而不須上班,但仍視同已上班,此期間自不能認 其7 人有請假之情事,則被上訴人於此期間,依比例發給考 勤獎金,應仍屬王清立等7 人提供勞務之對價。被上訴人前 揭抗辯應屬無據,不足採信。
㈣末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 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基法第1 條第2 項 亦有明定。是勞基法之規定係保障勞工之最低標準。因之, 勞基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按其 工作年資,每滿1 年給與2 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1 年給與1 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係 保障勞工之最低標準,雇主僅得給與勞工相同或優於上揭規 定之基數,而不得低於上揭規定之基數。查被上訴人與部分 合於優惠條件之退休員工,約定除依上揭規定計算基數外, 另加計3 個基數給付退休金,核此加計3 個基數給付退休金 之約定,乃符合勞基法之退休條件。則本件上訴人(除陳宗 能、吳宗任林隆湖江舜宗外)依此退休條件,申請經被 上訴人准予加計3 個基數給付退休金,自非因之對被上訴人 負有債務,被上訴人就此加發之3 個基數之退休金部分主張 抵銷,即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系爭考勤獎金係屬工資,應列入平均 工資計算退休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上訴人就其依 與上訴人(除陳宗能吳宗任林隆湖江舜宗外)所訂退 休條件,加計3 個基數給付退休金,上訴人(除陳宗能、吳 宗任、林隆湖江舜宗外)自非因之對被上訴人負有債務, 被上訴人就此加發之3 個基數之退休金部分主張抵銷,為無 理由,不應准許。又如考勤獎金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則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退休金差額即如附表一所示, 已為兩造所不爭執。從而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上訴人就此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 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原 審就此部分,疏未詳查,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違誤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即為有 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 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予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 2 項、第3 項、第4 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之結 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 78條、第463 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素珍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勞上字第14號附表:附表一
┌──┬───┬─────┬───────┐
│編號│上訴人│ 請求金額 │應供擔保之金額│
│ │姓 名│(新台幣)│(新台幣) │




├──┼───┼─────┼───────┤
│1 │尤丁祥│193590元 │64000元 │
├──┼───┼─────┼───────┤
│2 │方憲政│204798元 │68000元 │
├──┼───┼─────┼───────┤
│3 │王清立│222940元 │74000元 │
├──┼───┼─────┼───────┤
│4 │何福成│253530元 │84000元 │
├──┼───┼─────┼───────┤
│5 │林敬祥│265073元 │88000元 │
├──┼───┼─────┼───────┤
│6 │林新哲│184095元 │60000元 │
├──┼───┼─────┼───────┤
│7 │施柏賢│177056元 │59000元 │
├──┼───┼─────┼───────┤
│8 │陳宗能│255690元 │85000元 │
├──┼───┼─────┼───────┤
│9 │陳松崗│237060元 │79000元 │
├──┼───┼─────┼───────┤
│10 │黃命生│212532元 │70000元 │
├──┼───┼─────┼───────┤
│11 │薛金聲│260775元 │86000元 │
├──┼───┼─────┼───────┤
│12 │謝永福│225423元 │75000元 │
├──┼───┼─────┼───────┤
│13 │謝榮昌│181080元 │60000元 │
├──┼───┼─────┼───────┤
│14 │林進義│100742元 │33000元 │
├──┼───┼─────┼───────┤
│15 │郭茂源│339915元 │113000元 │
├──┼───┼─────┼───────┤
│16 │吳坤錡│130573元 │43000元 │
├──┼───┼─────┼───────┤
│17 │康永富│213719元 │71000元 │
├──┼───┼─────┼───────┤
│18 │邱建華│162772元 │54000元 │
├──┼───┼─────┼───────┤
│19 │李崇豪│120413元 │40000元 │
├──┼───┼─────┼───────┤
│20 │朱怡寅│212985元 │70000元 │




├──┼───┼─────┼───────┤
│21 │吳宗元│74451元 │24000元 │
├──┼───┼─────┼───────┤
│22 │吳宗任│107468元 │35000元 │
├──┼───┼─────┼───────┤
│23 │林隆湖│108459元 │36000元 │
├──┼───┼─────┼───────┤
│24 │江舜宗│329033元 │110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上訴人│ 退休日期 │已領退休金│內含加發三個│
│ │姓 名│ │(新台幣)│基數退休金額│
│ │ │ │ │(新台幣) │
├──┼───┼─────┼─────┼──────┤
│1 │尤丁祥│2009/1/31 │0000000元 │190854元 │
├──┼───┼─────┼─────┼──────┤
│2 │方憲政│2008/12/08│0000000元 │194289元 │
├──┼───┼─────┼─────┼──────┤
│3 │王清立│2009/2/28 │0000000元 │204651元 │
├──┼───┼─────┼─────┼──────┤
│4 │何福成│2008/12/7 │0000000元 │204714元 │
├──┼───┼─────┼─────┼──────┤
│5 │林敬祥│2009/01/31│0000000元 │251526元 │
├──┼───┼─────┼─────┼──────┤
│6 │林新哲│2008/11/30│0000000元 │182535元 │
├──┼───┼─────┼─────┼──────┤
│7 │施柏賢│2008/12/15│0000000元 │177009元 │
├──┼───┼─────┼─────┼──────┤
│8 │陳宗能│2008/5/31 │0000000元 │非優退 │
├──┼───┼─────┼─────┼──────┤
│9 │陳松崗│2009/2/28 │0000000元 │195825元 │
├──┼───┼─────┼─────┼──────┤
│10 │黃命生│2008/12/10│0000000元 │213936元 │
├──┼───┼─────┼─────┼──────┤
│11 │薛金聲│2008/12/31│0000000元 │235143元 │
├──┼───┼─────┼─────┼──────┤
│12 │謝永福│2008/12/15│0000000元 │241884元 │
├──┼───┼─────┼─────┼──────┤
│13 │謝榮昌│2008/12/15│0000000元 │1746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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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林進義│2008/12/10│0000000元 │142209元 │
├──┼───┼─────┼─────┼──────┤
│15 │郭茂源│2009/2/28 │0000000元 │286455元 │
├──┼───┼─────┼─────┼──────┤
│16 │吳坤錡│2008/12/17│0000000元 │141294元 │
├──┼───┼─────┼─────┼──────┤
│17 │康永富│2008/12/31│0000000元 │225090元 │
├──┼───┼─────┼─────┼──────┤
│18 │邱建華│2009/1/31 │0000000元 │154029元 │
├──┼───┼─────┼─────┼──────┤
│19 │李崇豪│2008/12/10│0000000元 │142701元 │
├──┼───┼─────┼─────┼──────┤
│20 │朱怡寅│2008/12/15│0000000元 │196959元 │
├──┼───┼─────┼─────┼──────┤
│21 │吳宗元│2009/1/14 │0000000元 │131652元 │
├──┼───┼─────┼─────┼──────┤
│22 │吳宗任│2005/7/31 │0000000元 │非優退 │
├──┼───┼─────┼─────┼──────┤
│23 │林隆湖│2007/8/31 │0000000元 │非優退 │
├──┼───┼─────┼─────┼──────┤
│24 │江舜宗│2008/10/31│0000000元 │非優退 │
└──┴───┴─────┴─────┴──────┘
附表三
┌──┬───┬─────┬─────┬─────┐
│編號│上訴人│ 請求金額 │應抵銷金額│抵銷後餘額│
│ │姓 名│(新台幣)│(新台幣)│(新台幣)│
│ │ │ │ │ │
├──┼───┼─────┼─────┼─────┤
│1 │尤丁祥│193590元 │190854元 │2736元 │
├──┼───┼─────┼─────┼─────┤
│2 │方憲政│204798元 │194289元 │10509元 │
├──┼───┼─────┼─────┼─────┤
│3 │王清立│222940元 │204651元 │18289元 │
├──┼───┼─────┼─────┼─────┤
│4 │何福成│253530元 │204714元 │48816元 │
├──┼───┼─────┼─────┼─────┤
│5 │林敬祥│265073元 │251526元 │13547元 │
├──┼───┼─────┼─────┼─────┤
│6 │林新哲│184095元 │182535元 │1560元 │




├──┼───┼─────┼─────┼─────┤
│7 │施柏賢│177056元 │177009元 │47元 │
├──┼───┼─────┼─────┼─────┤
│8 │陳宗能│255690元 │0元 │255690元 │
├──┼───┼─────┼─────┼─────┤
│9 │陳松崗│237060元 │195825元 │41235元 │
├──┼───┼─────┼─────┼─────┤
│10 │黃命生│212532元 │213936元 │0元 │
├──┼───┼─────┼─────┼─────┤
│11 │薛金聲│260775元 │235143元 │25632元 │
├──┼───┼─────┼─────┼─────┤
│12 │謝永福│225423元 │241884元 │0元 │
├──┼───┼─────┼─────┼─────┤
│13 │謝榮昌│181080元 │174636元 │6444元 │
├──┼───┼─────┼─────┼─────┤
│14 │林進義│100742元 │142209元 │0元 │
├──┼───┼─────┼─────┼─────┤
│15 │郭茂源│339915元 │286455元 │53460元 │
├──┼───┼─────┼─────┼─────┤
│16 │吳坤錡│130573元 │141294元 │0元 │
├──┼───┼─────┼─────┼─────┤
│17 │康永富│213719元 │240921元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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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邱建華│162772元 │154029元 │87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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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李崇豪│120413元 │142701元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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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朱怡寅│212985元 │196959元 │160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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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吳宗元│74451元 │131652元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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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吳宗任│107468元 │0元 │1074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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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林隆湖│108459元 │0元 │1084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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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江舜宗│329033元 │0元 │3290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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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