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非抗字,100年度,12號
KSHV,100,非抗,12,201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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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非抗字第12號
再抗告人 李文媛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不服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國100 年5 月31日100 年度抗字第20號所為
裁定,而再為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
之1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再抗
告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
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為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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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