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00年度,28號
KSHV,100,再易,28,2011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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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張雙平
代 理 人 張漢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00 年度再易字第17號民國100 年6 月21
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聲請再
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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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