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發展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發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林發展前犯懲治走私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發展業於民國100 年8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9 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