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038號
KSHM,100,聲,1038,201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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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敏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敏益因詐欺等貳拾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受刑人唐敏益因詐欺等2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林水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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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