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029號
KSHM,100,聲,1029,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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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日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日雄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受刑人廖日雄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4 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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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