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家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庭瑞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家存、蔡庭瑞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0 年8 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家存、蔡庭瑞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三級毒品 未遂,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 年3 月 31日執行羈押,並依法延長羈押一次,至民國100 年8 月29 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 民國100 年8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