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5號
HLHM,99,上訴,5,20110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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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發
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世銘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兆喜
被   告 余繼統
      賴建光
      古源慶
      謝培峰
      蔡信典
      鄧富安原名鄧富巍.
上 列 七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吳介誠 
          
          
          
      張嘉宏(原名張明賢)
          
          
          
上 列 二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杜復堯 
          
          
指定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徐慶煌 
          
          
      劉月梅 
          
          
上 列二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阮坤榮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
被   告 黃麗香 
          
          
      王章錫 
          
          
      李春美 
          
          
      李日禎 
          
          
          
          
      陳榮輝 
          
          
      鍾國文 
          
          
      黃郁琇(原名黃錦秀)
          
          
          
          
          
      羅士杰 
          
          
      曾馨慧(原名曾桂香)
          
          
          
          
          
      董嘉雄 
          
          
      洪錫雄 
          
          
      謝繼賢 
          
          
      溫清賢 
          
          
      阮桂芳 
          
          
      徐乙民(原名徐正宏)
          
          
          
      林玉豐(原名林建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
訴字第28號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4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榮發蔡世銘吳介誠彭兆喜余繼統共同犯主管事務圖利罪所處罪刑部分均撤銷。
陳榮發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
蔡世銘共同連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吳介誠共同連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臺東縣政府公庫(臺灣銀行臺東分行,戶名:臺東縣彩繪人生基金;帳號:000000000000號)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彭兆喜共同連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臺東縣政府公庫(臺灣銀行臺東分行,戶名:臺東縣彩繪人生基金;帳號:000000000000號)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余繼統共同連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臺東縣政府公庫(臺灣銀行臺東分行,戶名:臺東縣彩繪人生基金;帳號:000000000000號)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榮發自民國87年3月1日起至91年2月28日止擔任臺東縣池 上鄉第十三屆鄉長,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且被告 所任鄉長職務,係負責督導綜理全鄉行政業務,對於臺東縣 池上鄉公所辦理指定比價(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或限制性招 標(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公共工程,擁有指定參與比價或 投標廠商之權限;而於同一期間,徐慶煌為池上鄉鄉民代表 會主席,劉月梅蔡信典黃麗香【同時與其夫邱榮坤(已 歿,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共同經營「建隆營造有 限公司」(下稱「建隆營造」)及「吉辰土木包工業」(下 稱「吉辰土木」)】、杜復堯【同時為「建億土木包工業」 (下稱「建億土木」)負責人】均為池上鄉鄉民代表,俱屬 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人;蔡世銘係立法委員正二之國會助理,余繼統係「長虹 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長虹測量」)負責人,彭 兆喜係「振宏土木包工業」(下稱「振宏土木」)與「東宏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宏營造」)負責人,王章錫、李 春美夫妻共同經營「福定土木包工業」(下稱「福定土木」 ),李日禎係「大池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大池上營造 」)負責人,陳榮輝賴建光係「開發樂土木包工業」(下 稱「開發樂土木」)業者,古源慶係「泰山土木包工業」(



下稱「泰山土木」)負責人,張嘉宏(原名張明賢,於91年 6月12日更名)係「宏聯土木包工業」(下稱「宏聯土木」 )負責人,謝培峰係「永盛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永盛營 造」)負責人,鍾國文係「東營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 營營造」)實際負責人,黃郁琇(原名黃錦秀,於90年5月 14日更名)係「大方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大方營造」) 與「神銳園藝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神銳園藝」)負責人 ,羅士杰係「光成土木包工業」(下稱「光成土木」)負責 人,曾馨慧(原名曾桂香,於91年8月15日更名)係「彥宇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彥宇營造」)負責人,董嘉雄係「 順裕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順裕營造」)負責人,洪錫雄 係「原毅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原毅營造」)負責人,謝 繼賢係「志杰土木包工業」(下稱「志杰土木」)負責人, 溫清賢係「偉峻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偉峻營造」,實際 負責人為王建惠)借牌廠商,阮桂芳、徐乙民(原名徐正宏 ,於87年10月21日更名)、林玉豐(原名建敏,於93年7 月7日更名)、鄧富安(原名鄧富巍,於100年7月6日更名) 、吳介誠阮坤榮均係借牌承攬臺東縣池上鄉公所發包營繕 工程之營造業者,上揭廠商均曾承作臺東縣池上鄉公所於附 表即「臺東縣池上鄉公所辦理營繕工程一覽表」所示期間採 購招標之公共工程。
二、陳榮發明知採購營繕工程之招標方式,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 應依據「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 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以 下五十萬元以上之營繕工程,應採比價方式辦理;另於87年 7月1日上開程序表修正實施後,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 之營繕工程,應採公開比價之方式辦理。又政府採購法及中 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於87年5月27日公布,88年5月 27日施行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政府採購 法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 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且符合政府採 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 性招標;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 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 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亦即明知採購公共工程辦理招標,無論係採限制性招標或公 開比價、比價之方式,邀請三家以上之廠商參與比價或投標 時,均須以該等投標廠商中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價在底 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不得事先指定某特定廠商承



包。詎陳榮發於如附表(編號1、2、4、5、7、9至12、14、 15、18、19、22至25、330及8、17、20、33至38、41至44、 56、61、64、65、81、86至88、94、95、107、109、114至 118、124、128至130、137、144至146、153至156、160、16 2、171、190至194、196、197、201、206、209、210、215 至221、228、233、241至246、248、257至260、267、271、 275、276、277、279、280、282至293、295至298、300、30 1、305、314、322、334、335至340除外,下同)所示期間 ,經辦如附表所列公共工程之採購時,為回報其參與臺東縣 池上鄉第十三屆鄉長競選期間之人情,竟分別與蔡世銘、吳 介誠、彭兆喜余繼統共同基於直接圖特定廠商不法利益之 概括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列各項工程發包前,由陳榮發親 自或透過上述蔡世銘等四人,連續事先告知並指定如附表「 得標廠商」欄所載得標廠商及借用得標廠商名義承攬工程之 業者彭兆喜王章錫李日禎陳榮輝賴建光古源慶、 張嘉宏、謝培峰鍾國文羅士杰曾馨慧董嘉雄、洪錫 雄、謝繼賢溫清賢、徐乙民、林玉豐、鄧富安、吳介誠黃麗香杜復堯分別承作特定之工程(有關「工程名稱」、 「得標廠商」及「投標廠商」等,均詳如附表所示),彭兆 喜等人內定廠商獲悉被指定承作如附表所示各項工程後,即 各徵得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載陪標廠商之同意,或逕自 將標單交給渠等繕寫,或自行繕寫,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池 上鄉公所參與投標;彭兆喜等內定廠商並將該陪標廠商名單 ,親自交付或經由蔡世銘吳介誠彭兆喜余繼統、徐慶 煌、劉月梅蔡信典賴建光(後四人就陳榮發主管圖利犯 行無「合同平行性」之犯意聯絡)等人轉交陳榮發,再由陳 榮發依據該名單圈選預定得標廠商(業界慣稱之「主標」) 及其所提供之另二家陪標廠商參與投標比價,嗣於附表「開 標日期」欄所示時間,經預定得標廠商及上開陪標廠商分別 提出文件資料參與投標而為形式之比價程序,由預定得標廠 商以如附表「得標金額」欄所載標價標取各該工程。陳榮發 即藉此方法直接圖彭兆喜等二十二人不法利益,使渠等因而 獲得約為附表「得標金額」欄所示決標金額二成五之利益, 共計42,900,525元。【計算式:6,627,250+1,570,000+22 3,750+5,114,250+215,000+3,550,750+3,900,650+2,4 82,000+2,452,250+314,500+3,515,250+115,750+689, 750+300,000+1,148,250+1,777,000+574,250+1,840,7 50+725,750+626,250+3,084,625+2,052,500=42,900,5 25元】。
三、茲將陳榮發如何親自或透過蔡世銘吳介誠彭兆喜、余繼



統,分別預先指定彭兆喜王章錫李日禎陳榮輝、賴建 光、古源慶、張嘉宏、謝培峰鍾國文羅士杰曾馨慧董嘉雄洪錫雄謝繼賢溫清賢、徐乙民、林玉豐、鄧富 安、吳介誠阮坤榮黃麗香杜復堯承作工程,及彭兆喜 等人於獲悉被指定承作後,分別如何徵得陪標廠商同意陪標 等過程,說明如下:
彭兆喜部分:如附表編號119至122、125至127、131至136、 138至140、143及343號所示以「東宏營造」牌照得標之工程 【其中編號134及343號工程所有參標廠商之押標金及編號13 1號工程陪標廠商「億杰土木」之押標金,均係由彭兆喜負 責出具押標金支(匯)票】;編號200、202至205、207、20 8、211至214及325號所示以「振宏土木」牌照得標之工程; 編號157號所示透過黃郁琇向「長馨苗圃園」(負責人葉文 章)借牌得標之工程【該項工程所有參標廠商之押標金,均 係由彭兆喜負責出具押標金支(匯)票】;編號247號所示 向黃郁琇商借「神銳園藝」牌照得標之工程【該項工程所有 參標廠商之押標金,均係由彭兆喜負責出具押標金支(匯) 票】;均係陳榮發於各該工程發包前,親自或透過蔡世銘吳介誠事先指定予彭兆喜承作,彭兆喜獲悉被指定為上開工 程之預定得標廠商後,旋分別向各該工程如附表「投標廠商 」欄所載陪標廠商負責人表示前述各項工程已預定由其得標 ,徵得渠等同意配合陪標,各該陪標廠商即配合將投標金額 填載較彭兆喜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池 上鄉公所參與陪標,經形式比價程序,由彭兆喜順利標取上 開工程,並於竣工後獲得該等工程得標金額約二成五之利益 即6,627,250元【(355,000+570,000+475,000+470,000 +575,000+510,000+635,000+815,000+937,000+848,0 00+929,000+888,000+423,000+920,000+900,000+723 ,000+935,000+1,878,000+945,000+1,310,000+1,410, 000+479,000+470,000+940,000+940,000+728,000+92 0,000+928,000+888,000+910,000+925,000+930,000) ×25%=6,627,250元】。
王章錫李春美部分:如附表編號299、302、307至311號所 示以「福定土木」牌照得標之工程【其中編號307及310號工 程所有參標廠商之押標金,均由李春美、曾世瑛負責出具押 標金支(匯)票】,皆係陳榮發於各該工程發包前,親自或 透過彭兆喜吳介誠事先指定予王章錫承作,王章錫獲悉被 指定為上開工程之預定得標廠商後,旋以其與李春美共同經 營之「福定土木」或向彭兆喜商借「振宏土木」牌照參與投 標,並分別向各該工程如附表「陪標廠商」欄所載陪標廠商



負責人表示前述各項工程已預定由其得標,徵得渠等同意配 合陪標,各該陪標廠商即配合將投標金額填載較王章錫、李 春美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池上鄉公所 參與陪標,經形式比價程序,由其二人順利標取上開工程, 並於竣工後獲得該等工程得標金額約二成五之利益即1,570, 000元【(1,460,000+468,000+817,000+886,000+834,0 00+890,000+925,000=6,280,000元)×25%=1,570,000 元】。
李日禎部分:如附表編號26號所示以「大池上營造」牌照得 標之工程【該項工程所有參標廠商之押標金,均由李日禎負 責負責出具押標金支(匯)票】,係陳榮發於發包前事先透 過吳介誠指定予李日禎承作,李日禎獲悉被指定為該工程之 預定得標廠商後,旋分別向「東宏營造」負責人彭兆喜及「 開發樂土木」負責人陳榮輝表示前述工程已預定由其得標, 徵得其二人同意配合陪標,該二陪標廠商即配合將投標金額 填載較李日禎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池 上鄉公所參與陪標,經形式比價程序,由李日禎順利標取上 開工程,並於竣工後獲得該工程得標金額約二成五之利益即 223,750元【895,000×25%=223,750元】。 ㈣陳榮輝部分:如附表編號261至266、268至270、272至274、 278及342號所示以「開發樂土木」牌照得標之工程【其中編 號342號工程之押標金,係以陳榮輝或「開發樂土木」名義 出具押標金支(匯)票;編號278號工程參標廠商之押標金 ,均以「開發樂土木」名義出具押標金支(匯)票】;編號 27、29及32號所示透過賴建光李日禎商借「大池上營造」 牌照得標之工程;編號141號所示透過賴建光彭兆喜商借 「東宏營造」牌照得標之工程;編號331至333號所示向「錦 茂營造」借牌得標之工程(其中編號331號工程所有參標廠 商之押標金,均係以「開發樂土木」名義出具押標金支票) ,均係陳榮發於各該工程發包前,事先透過吳介誠彭兆喜 指定予陳榮輝承作,陳榮輝獲悉被指定為上開工程之預定得 標廠商後,旋以其所經營之「開發樂土木」牌照或向陳志政 商借「錦茂營造」牌照或透過賴建光分別向李日禎彭兆喜 商借「大池上營造」、「東宏營造」牌照參與投標,並分別 向各該工程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載陪標廠商之負責人表 示前述各項工程已預定由其得標,徵得渠等同意配合陪標, 各該陪標廠商即配合將投標金額填載較陳榮輝填寫之投標金 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池上鄉公所參與陪標,經形式 比價程序,由陳榮輝順利標取上開工程,並於竣工後獲得該 等工程得標金額約二成五之利益即5,114,250元【(1,120,0



00+1,310,000+1,220,000+938,000+936,000+840,000 +950,000+935,000+1,280,000+740,000+900,000+888 ,000+742,000+1,840,000+880,000+903,000+895,000 +825,000+710,000+880,000+725,000=20,457,000元) ×25%=5,114,250元】。
賴建光部分:如附表編號123號所示向鍾國文商借「東營營 造」牌照得標之工程,係陳榮發於該項工程發包前,事先透 過彭兆喜指定予賴建光承作,賴建光獲悉被指定為上開工程 之預定得標廠商後,隨即向鍾國文商借「東營營造」牌照參 與投標,並向該項工程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載陪標廠商 之負責人表示前揭工程已預定由其得標,徵得渠等同意配合 陪標,各該陪標廠商即配合將投標金額填載較賴建光填寫之 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池上鄉公所參與陪標, 經形式比價程序,由賴建光順利標取上開工程,並於竣工後 獲得該工程得標金額約二成五之利益即215,000元【860,000 )×25%=215,000元】
古源慶部分:如附表編號222至227、229至232及234至240號 所示以「泰山土木」牌照得標之工程,均係陳榮發於各該工 程發包前,事先透過蔡世銘吳介誠指定予古源慶承作,古 源慶獲悉被指定為上開工程之預定得標廠商後,旋以其所經 營之「泰山土木」牌照參與投標,並分別向各該工程如附表 「投標廠商」欄所載陪標廠商之負責人表示前述各項工程已 預定由其得標,徵得渠等同意配合陪標,各該陪標廠商即配 合將投標金額填載較古源慶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 投寄臺東縣池上鄉公所參與陪標,經形式比價程序,由古源 慶順利標取上開工程,並於竣工後獲得該等工程得標金額約 二成五之利益即3,550,750元【(550,000+375,000+840,00 0+840,000+750,000+1,490,000+890,000+900,000+90 5,000+870,000+953,000+925,000+835,000+760,000+ 905,000+845,000+570,000=14,203,000元)×25%=3,5 50,750元】。
㈦張嘉宏部分:如附表編號92、93、96至105、108、110及111 號所示以「宏聯土木」牌照得標之工程;編號67、71、72及 74號所示向羅士杰商借「光成土木」牌照得標之工程(其中 編號67號工程參標廠商之押標金,均係由張嘉宏負責出具押 標金支票),皆係陳榮發於各該工程發包前,事先親自或透 過蔡世銘吳介誠余繼統指定予張嘉宏承作,張嘉宏獲悉 被指定為上開工程之預定得標廠商後,旋以其所經營之「宏 聯土木」牌照或向羅士杰商借「光成土木」牌照參與投標, 並分別向各該工程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載陪標廠商之負



責人表示前述各項工程已預定由其得標,徵得渠等同意配合 陪標,各該陪標廠商即配合將投標金額填載較張嘉宏填寫之 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池上鄉公所參與陪標, 經形式比價程序,由張嘉宏順利標取上開工程,並於竣工後 獲得該等工程得標金額約二成五之利益即3,900,650元【(4 78,000+470,000+846,000+840,000+1,090,000+890,00 0+930,000+933,000+906,000+945,000+942,000+655 ,000+943,600+865,000+738,000+935,000+938,000+4 50,000+808,000=15,602,600元)×25%=3,900,650元】 。
謝培峰部分:如附表編號39、40、45及47至55號所示以「永 盛營造」牌照得標之工程;編號142號所示向彭兆喜商借「 東宏營造」牌照得標之工程,均係陳榮發於各該工程發包前 ,分別透過蔡世銘吳介誠彭兆喜事先指定予謝培峰承作 或係陳榮發事先指定賴建光承作,惟經賴建光轉介予謝培峰謝培峰獲悉被指定為上開工程之預定得標廠商後,旋以其 所經營之「永盛營造」牌照或向彭兆喜商借「東宏營造」牌 照參與投標,並分別向各該工程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載 陪標廠商之負責人表示前述各項工程已預定由其得標,徵得 渠等同意配合陪標,由各該陪標廠商配合將投標金額填載較 謝培峰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池上鄉公 所參與陪標,經形式比價程序,由謝培峰順利標取上開工程 ,並於竣工後獲得該等工程得標金額約二成五之利益即2,48 2,000元【(830,000+937,000+895,000+898,000+932,0 00+530,000+830,000+780,000+500,000+465,000+866 ,000+815,000+650,000=9,928,000元)×25%=2,482,0 00元】。
鍾國文部分:如附表編號147至152號所示以「東營營造」牌 照得標之工程;編號316號所示向王章錫商借「福定土木」 牌照得標之工程;編號59、63、68、73及75號所示向羅士杰 商借「光成土木」牌照得標之工程;均係陳榮發於各該工程 發包前,經阮桂芳轉介後親自或透過余繼統事先指定予鍾國 文承作,鍾國文獲悉被指定為上開工程之預定得標廠商後, 旋以其所經營之「東營營造」牌照或向王章錫羅士杰商借 「福定土木」、「光成土木」牌照參與投標,並分別向各該 工程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載陪標廠商之負責人表示前述 各項工程已預定由其得標,徵得渠等同意配合陪標,各該陪 標廠商即配合將投標金額填載較鍾國文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 ,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池上鄉公所參與陪標,經形式比價程 序,由鍾國文順利標取上開工程,並於竣工後獲得該等工程



得標金額約二成五之利益即2,452,250元【(922,000+925, 000+925,000+928,000+935,000+646,000+930,000+85 0,000+940,000+460,000+653,000+695,000=9,809,000 元)×25%=2,452,250元】
羅士杰部分:如附表編號57及70號所示以「光成土木」牌照 得標之工程,均係陳榮發於各該工程發包前,事先指定予羅 士杰承作,羅士杰獲悉被指定為上開工程之預定得標廠商後 ,旋以其所經營之「光成土木」牌照參與投標,並分別向各 該工程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載陪標廠商之負責人表示前 述各項工程已預定由其得標,徵得渠等同意配合陪標,各該 陪標廠商即配合將投標金額填載較羅士杰填寫之投標金額為 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池上鄉公所參與陪標,經形式比價 程序,由羅士杰順利標取上開工程,並於竣工後獲得該等工 程得標金額約二成五之利益即314,500元【(338,000+920, 000=1,258,000元)×25%=314,500元】。 曾馨慧部分:如附表編號173至189號所示以「彥宇營造」牌 照得標之工程;編號69號所示向羅士杰商借「光成土木」牌 照得標之工程;編號312及313號所示向王章錫商借「福定土 木」牌照得標之工程,均係陳榮發於各該工程發包前,事先 指定予曾馨慧承作,曾馨慧獲悉被指定為上開工程之預定得 標廠商後,旋以其所經營之「彥宇營造」牌照或向王章錫羅士杰商借「福定土木」、「光成土木」牌照參與投標,並 分別向各該工程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載陪標廠商之負責 人表示前述各項工程已預定由其得標,徵得渠等同意配合陪 標,各該陪標廠商即配合將投標金額填載較曾馨慧填寫之投 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池上鄉公所參與陪標,經 形式比價程序,由曾馨慧順利標取上開工程,並於竣工後獲 得該等工程得標金額約二成五之利益即3,515,250元【(915 ,000+238,000+940,000+420,000+935,000+940,000+2 90,000+650,000+470,000+850,000+420,000+718,000 +880,000+878,000+880,000+545,000+840,000+450,0 00+902,000+900,000=14,061,000元)×25%=3,515,25 0元】。
董嘉雄部分:如附表編號281號所示以「順裕營造」牌照得 標之工程,係陳榮發於該項工程發包前,指示池上鄉公所技 士聶翊鯮(原名聶百成,於95年9月11日更名,未據檢察官 提起公訴)告知已指定由董嘉雄承作,董嘉雄獲悉被指定為 上開工程之預定得標廠商後,旋以其所經營之「順裕營造」 牌照參與投標,並分別向該工程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載 陪標廠商之負責人表示該項工程已預定由其得標,徵得渠等



同意配合陪標,該二陪標廠商即配合將投標金額填載較董嘉 雄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池上鄉公所參 與陪標,經形式比價程序,由董嘉雄順利標取上開工程,並 於竣工後獲得該工程得標金額約二成五之利益即115,750元 【463,000元×25%=115,750元】。 洪錫雄部分:如附表編號195、198及199號所示以「原毅營 造」牌照得標之工程,均係陳榮發於各該工程發包前,事先 指定由洪錫雄承作,洪錫雄獲悉被指定為上開工程之預定得 標廠商後,旋以其所經營之「原毅營造」牌照參與投標,並 分別向各該工程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載陪標廠商之負責 人表示前述各項工程已預定由其得標,徵得渠等同意配合陪 標,各該陪標廠商即配合將投標金額填載較洪錫雄填寫之投 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池上鄉公所參與陪標,經 形式比價程序,由洪錫雄順利標取上開工程,並於竣工後獲 得該等工程得標金額約二成五之利益即689,750元【(1,410 ,000+900,000+449,000=2,759,000元)×25%=689,750 元】。
謝繼賢部分:如附表編號112及113號所示以「志杰土木」牌 照得標之工程,均係陳榮發於各該工程發包前,事先指定由 謝繼賢承作,謝繼賢獲悉被指定為上開工程之預定得標廠商 後,旋以其所經營之「志杰土木」牌照參與投標,並分別向 各該工程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載陪標廠商之負責人表示 前述各項工程已預定由其得標,徵得渠等同意配合陪標,各 該陪標廠商即配合將投標金額填載較謝繼賢填寫之投標金額 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池上鄉公所參與陪標,經形式比 價程序,由謝繼賢順利標取上開工程,並於竣工後獲得該等 工程得標金額約二成五之利益即300,000元【(450,000+75 0,000=1,200,000元)×25%=300,000元】。 溫清賢部分:如附表編號249、250及252至256號所示向王建 惠商借「偉峻營造」牌照得標之工程(其中編號254及255號 所示工程參標廠商之押標金,均由溫清賢負責出具押標金支 票),皆係陳榮發於各該工程發包前,事先指定由溫清賢承 作,溫清賢獲悉被指定為上開工程之預定得標廠商後,旋透 過張嘉宏向王建惠商借「偉峻營造」牌照參與投標,並分別 向各該工程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載陪標廠商之負責人表 示前述各項工程已預定由其得標,徵得渠等同意配合陪標, 各該陪標廠商即配合將投標金額填載較溫清賢填寫之投標金 額為高,或授權溫清賢代填標單上之投標金額,再將標單投 寄臺東縣池上鄉公所參與陪標,經形式比價程序,由溫清賢 順利標取上開工程,並於竣工後獲得該等工程得標金額約二



成五之利益即1,148,250元【(600,000+340,000+610,000 +880,000+895,000+852,000+416,000=4,593,000元) ×25%=1,148,250元】。
徐乙民部分:如附表編號318至321、323、324及326至329號 所示向黃文良商借「億杰土木」牌照得標之工程,均係陳榮 發於各該工程發包前,親自或透過彭兆喜事先指定由徐乙民 承作,徐乙民獲悉被指定為上開工程之預定得標廠商後,旋 即向黃文良商借「億杰土木」牌照參與投標,並分別向各該 工程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載陪標廠商之負責人表示前述 各項工程已預定由其得標,徵得渠等同意配合陪標,各該陪 標廠商即配合將投標金額填載較徐乙民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 ,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池上鄉公所參與陪標,經形式比價程 序,由徐乙民順利標取上開工程,並於竣工後獲得該等工程 得標金額約二成五之利益即1,777,000元【(1,425,000+47 0,000+970,000+285,000+780,000+890,000+890,000+ 378,000+405,000+615,000=7,108,000元)×25%=1,77 7,000元】。
林玉豐部分:如附表編號31號所示向李日禎商借「大池上營 造」牌照得標之工程;編號66號所示向羅士杰商借「光成土 木」牌照得標之工程;編號306、315及317號所示向王章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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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茂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毅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