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98年度,156號
TNHV,98,上易,156,2011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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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陳世文
視同上訴人 陳萬讚
      陳秋護
      陳涂梅 即陳泰夫.
      陳昆麟 即陳泰夫.
      陳昆聖 即陳泰夫.
      陳瑜嫣 即陳泰夫.
      陳泰彰
      陳泗川
      陳松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春梅
視同上訴人 陳龍昭
      陳茂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志宏
視同上訴人 陳枝旺
      陳世武
      陳文波
      何秀鳳 (即陳水在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煥 (即陳水在之承受訴訟人)
      陳奕瑄 (即陳水在之承受訴訟人)
      陳水池
      陳水莛 (原名陳水亭)
      陳燕卿
      陳燕明
      陳一杰
      劉涂麗娟
      陳鴻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瓊月
視同上訴人 陳宏儒
      陳世育
      陳欣妤
      陳柏嘉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涂淑貞
視同上訴人 陳海鰻
      涂清木 (即陳貢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田 (即陳貢之承受訴訟人)
      黃萬富 (即陳貢之承受訴訟人)
      吳陳謹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水益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呂陳枝葉(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海龍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海清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木祥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小萍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英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姜蒲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涂麗花(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劉陳彩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涂陳玉雲(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榮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美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林陳玉玲(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華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蔡永賓 (即蔡陳金花之承受訴訟人)
      蔡麗鳳 (即蔡陳金花之承受訴訟人)
      蔡永寬 (即蔡陳金花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余冠德
      陳世軒
      龔義翔 (即龔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視同上訴人陳泰夫及陳水
在死亡,依法應由其等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涂梅陳昆麟陳昆聖陳瑜嫣陳泰夫之承受訴訟人;由何秀鳳陳奕瑄陳文煥為陳水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陳泰夫已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6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子女及代位繼承人即陳涂梅、陳



昆麟、陳昆聖陳瑜嫣,有繼承系統表、除戶個人記事、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視同上訴人陳水在已於99年6月21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即何秀鳳陳奕瑄陳文煥 ,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茲因陳泰夫及陳水在之繼承人迄 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陳 涂梅、陳昆麟陳昆聖陳瑜嫣陳泰夫之承受訴訟人;何 秀鳳、陳奕瑄陳文煥為陳水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蘇重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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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