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56號上 訴 人 陳世文視同上訴人 陳萬讚 陳秋護 陳涂梅 即陳泰夫. 陳昆麟 即陳泰夫. 陳昆聖 即陳泰夫. 陳瑜嫣 即陳泰夫. 陳泰彰 陳泗川 陳松標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何春梅視同上訴人 陳龍昭 陳茂松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志宏視同上訴人 陳枝旺 陳世武 陳文波 何秀鳳 (即陳水在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煥 (即陳水在之承受訴訟人) 陳奕瑄 (即陳水在之承受訴訟人) 陳水池 陳水莛 (原名陳水亭) 陳燕卿 陳燕明 陳一杰 劉涂麗娟 陳鴻嶂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瓊月視同上訴人 陳宏儒 陳世育 陳欣妤 陳柏嘉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涂淑貞視同上訴人 陳海鰻 涂清木 (即陳貢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田 (即陳貢之承受訴訟人) 黃萬富 (即陳貢之承受訴訟人) 吳陳謹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水益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呂陳枝葉(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海龍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海清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木祥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小萍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英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姜蒲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涂麗花(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劉陳彩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涂陳玉雲(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榮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美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林陳玉玲(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華 (即陳上德之承受訴訟人) 蔡永賓 (即蔡陳金花之承受訴訟人) 蔡麗鳳 (即蔡陳金花之承受訴訟人) 蔡永寬 (即蔡陳金花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余冠德 陳世軒 龔義翔 (即龔陳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視同上訴人陳泰夫及陳水在死亡,依法應由其等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涂梅、陳昆麟、陳昆聖、陳瑜嫣為陳泰夫之承受訴訟人;由何秀鳳、陳奕瑄、陳文煥為陳水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視同上訴人陳泰夫已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6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子女及代位繼承人即陳涂梅、陳 昆麟、陳昆聖、陳瑜嫣,有繼承系統表、除戶個人記事、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視同上訴人陳水在已於99年6月21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即何秀鳳、陳奕瑄、陳文煥 ,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茲因陳泰夫及陳水在之繼承人迄 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陳 涂梅、陳昆麟、陳昆聖、陳瑜嫣為陳泰夫之承受訴訟人;何 秀鳳、陳奕瑄、陳文煥為陳水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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