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鶴亭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三日
所為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三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刑法第三百四 十六條之恐嚇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一○○年八月十三日具狀表示不服本 院一○○年八月三日所為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三號判決 ,而提起上訴。然本院上開判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幫助恐嚇取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 十六條第六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本院所 為上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法律規定,依同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賴純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