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丞德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
394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87號),提起上訴,被告於本
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4、5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徐丞德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本判決第二項所示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之鋼絲鉗貳支、鐵製十字螺絲起子壹支及橡膠手套壹雙均沒收。
事 實
一、徐丞德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 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竊盜手法,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得 手,並將附表所示竊得之電纜線內之銅線、水溝蓋變賣得款 供己花用。嗣徐丞德因另案通緝之案件,於民國100年1月8 日在臺南市西港區中洲10號遭警逮捕後,徐丞德即於附表所 示之犯罪尚未為警發覺前,主動向警員告知其有附表之竊盜 行為,而循線查獲前情,並扣得其所有供實行附表所示竊盜 行為使用之鋼絲鉗2支、鐵製十字螺絲起子1支及橡膠手套1 雙。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涉犯者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 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行簡 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以及第16 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固坦承不諱,惟對附表編號 1、4、5、6、7、8部分辯稱所竊取之數量沒那麼多,對編號 3部分辯稱伊是空手去偷云云。
三、經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審理中對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均
坦承確有行竊犯行,核與證人方火山、黃允儀、莊文德、黃 振隆、洪秀華、王安心、黃明、陳世民、杜書榮於司法警察 調查中陳述之情節相符,又編號1之被害人黃明於99年4月中 旬被竊計有電纜線約450公尺、編號6、7陳世民於99年11月 間共2次遭竊,被偷電纜線合計約2,000公尺,編號8之方火 山於99年12月上旬被竊約100公尺之電纜線,分別據渠等供 明,參酌上揭黃明等人均因認為被竊所失財物價值不大而未 報案,當無故意誣陷被告刻意誇大損失之理,是渠等所述, 當屬可信。被告辯稱所竊取之數量沒那麼多云云,不足採信 。至於編號4、5部分,被害人杜書榮於警詢供稱99年9月間 被竊2次共5條、同年10月間被竊2次共3條、12月間曾被竊電 纜線1次共5小條,99年間遭竊之電線計600公尺,且其與被 告均未曾供出確實竊取之數量,本院爰依平均法認定其中被 告2次所竊取之數量合計為240公尺。另被告於原審已自白有 攜帶鋼絲鉗子2支、十字螺絲起1支、橡膠手套1雙去實行起 訴書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即附表所示之11次犯行),則被 告於附表編號3所示該次犯行雖以手搬運而竊取,仍應論以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名。此外並有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及查獲扣案物相片10張、行竊現場蒐證照片24張可稽,復有 供竊盜使用之鋼絲鉗2支、鐵製十字螺絲起子1支、橡膠手套 1雙以及附表所示遭竊電纜線之外皮約13公斤扣案為證,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四、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規定業於100年1 月2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8日生效。關於該條第1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修正後該項之法定刑業由原定之「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已增加罰金刑為 法定刑,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 ;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從舊從輕」原則比較該條修 正前、後規定之適用結果,因修正前該條規定之法定刑並無 併科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顯未較有利於被 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 定予以論罪科刑。次按足以剪斷電纜線之鋼絲鉗,以及能夠 鬆開電攬線接頭螺絲之鐵製十字螺絲起子,均屬鐵製且尖硬 、銳利之器具,客觀上均足以威脅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全,可 供兇器使用,則核被告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再證人 即承辦之偵查佐邱耀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們係因另案通 緝之案件而緝獲被告,而在被告供陳並帶我們至附表所示竊 案現場之前,因為被害人均無報案,我們完全不知道也無情
資或其他消息顯示被告有附表所示之犯行,係因被告供陳並 帶我們至附表所示竊案現場,我們始請被害人前來製作筆錄 而確認有附表所示之犯罪等語(見原審卷第25、26頁),是 以被告於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附表所示之犯罪之 前,即主動向警員告知其有附表所示之竊盜行為,並接受裁 判,開部分業合乎刑法第62前段所指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 受裁判之要件,且被告坦認未遭發覺之竊盜犯行並供出犯罪 過程,助益犯罪事實之偵查釐清,堪認其自首係出於內心悔 悟,故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輕 其刑。
五、原審就附表編號1至3、6至11部分,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 審酌被告犯罪之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就 此部分,以其行竊之物未達原判決所認定之數量、其係以空 手行竊及伊為自首,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 並無理由,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至於編號4、5部分,經查 被害人杜書榮於警詢其共被竊5次,5次被竊之電線總數量為 600公尺,則被告僅行竊其中2次,行竊所得自較600公尺之 數量為少,原審認定2次行竊共約600公尺,即有未當,被告 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 關於4、5部分撤銷改判,原判決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因失所 附麗,併予撤銷之。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竟基於一己之貪 念,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物品,侵害他人之 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全,然念及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 將犯罪過程供述清楚,容見有坦白認錯之意,犯後態度堪認 良好,並考量附表所示造成損害程度之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之鋼絲 鉗2支、鐵製十字螺絲起子1支及橡膠手套1雙,係被告所有 且供實行附表所示竊盜犯行使用之物,為被告供承在卷,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同扣案之棉質 手套2雙、老虎鉗3支及香蕉刀1支,被告堅稱並未供附表所 示犯行使用等語,檢察官亦未舉證說明該批物品與本件犯行 之關連,又同扣案之電纜線外皮約13公斤,係附表所示被竊 之電纜線遭被告抽取銅線後所殘留之外皮,本非被告所有之 物,且上開物品復非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故均不併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忠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趙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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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竊盜手法及竊得之物 │所犯法條 │所處罪名及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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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4 │位於臺南│徐丞德攜帶其所有之鋼絲鉗2支及 │刑法第321條第1│徐丞德攜帶兇器竊盜,│
│ │月中旬│市七股區│鐵製十字螺絲起子1支至左列地點 │項第3款 │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
│ │某日 │三股109 │,戴上其所有之橡膠手套1雙,先 │ │之鋼絲鉗貳支、鐵製十│
│ │ │地號土地│持上開螺絲起子將黃明所有之22M/│ │字螺絲起子壹支及橡膠│
│ │ │上之魚塭│/M平方銅玻璃電纜線之接頭螺絲鬆│ │手套壹雙均沒收。 │
│ │ │ │開,再持上揭鋼絲鉗切斷電纜線取│ │ │
│ │ │ │走,而竊取約450公尺之電纜線得 │ │ │
│ │ │ │手【造成損失約新臺幣(下同)81│ │ │
│ │ │ │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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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6 │位於臺南│徐丞德攜帶其所有之鋼絲鉗2支及 │刑法第321條第1│徐丞德攜帶兇器竊盜,│
│ │月中旬│市七股區│鐵製十字螺絲起子1支至左列地點 │項第3款 │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
│ │某日 │三股子段│,戴上其所有之橡膠手套1雙,先 │ │之鋼絲鉗貳支、鐵製十│
│ │ │161之1地│持上開螺絲起子將莊文德所有之22│ │字螺絲起子壹支及橡膠│
│ │ │號土地上│M/ /M平方銅玻璃電纜線之接頭螺 │ │手套壹雙(均與上開編│
│ │ │之魚塭 │絲鬆開,再持上揭鋼絲鉗切斷電纜│ │號1所示之物相同)均│
│ │ │ │線取走,而竊取約60公尺之電纜線│ │沒收。 │
│ │ │ │得手(造成損失約5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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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7 │位於臺南│徐丞德攜帶其所有之鋼絲鉗2支及 │刑法第321條第1│徐丞德攜帶兇器竊盜,│
│ │月下旬│市西港區│鐵製十字螺絲起子1支至左列地點 │項第3款 │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
│ │某日 │營西2之2│,戴上其所有之橡膠手套1雙,搬 │ │之鋼絲鉗貳支、鐵製十│
│ │ │地號土地│走洪秀華所有之鐵絲網片水溝蓋10│ │字螺絲起子壹支及橡膠│
│ │ │上之養豬│片而竊取得手(造成損失約70000 │ │手套壹雙(均與上開編│
│ │ │場 │元)。 │ │號1所示之物相同)均│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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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9 │位於臺南│徐丞德攜帶其所有之鋼絲鉗2支及 │刑法第321條第1│徐丞德攜帶兇器竊盜,│
│ │月至同│市七股區│鐵製十字螺絲起子1支至左列地點 │項第3款 │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
│ │年12月│十分塭段│,戴上其所有之橡膠手套1雙,先 │ │之鋼絲鉗貳支、鐵製十│
│ │間某日│80之5地 │持上開螺絲起子將杜書榮所有之22│ │字螺絲起子壹支及橡膠│
│ │ │號土地上│M/ /M平方銅玻璃電纜線之接頭螺 │ │手套壹雙(均與上開編│
│ │ │之魚塭 │絲鬆開,再持上揭鋼絲鉗切斷電纜│ │號1所示之物相同)均│
│ │ │ │線取走,而竊取電纜線得手(與編│ │沒收。 │
│ │ │ │號5合計竊得約240公尺之電纜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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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9 │位於臺南│徐丞德攜帶其所有之鋼絲鉗2支及 │刑法第321條第1│徐丞德攜帶兇器竊盜,│
│ │月至同│市七股區│鐵製十字螺絲起子1支至左列地點 │項第3款 │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
│ │年12月│十分塭段│,戴上其所有之橡膠手套1雙,先 │ │之鋼絲鉗貳支、鐵製十│
│ │間某日│80之5地 │持上開螺絲起子將杜書榮所有之22│ │字螺絲起子壹支及橡膠│
│ │ │號土地上│M/ /M平方銅玻璃電纜線之接頭螺 │ │手套壹雙(均與上開編│
│ │ │之魚塭 │絲鬆開,再持上揭鋼絲鉗切斷電纜│ │號1所示之物相同)均│
│ │ │ │線取走,而竊取電纜線得手(與編│ │沒收。 │
│ │ │ │號4合計竊得約240公尺之電纜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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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11│位於臺南│徐丞德攜帶其所有之鋼絲鉗2支及 │刑法第321條第1│徐丞德攜帶兇器竊盜,│
│ │月間某│市七股區│鐵製十字螺絲起子1支至左列地點 │項第3款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日 │三股子段│,戴上其所有之橡膠手套1雙,先 │ │之鋼絲鉗貳支、鐵製十│
│ │ │273地號 │持上開螺絲起子將陳世明所有之22│ │字螺絲起子壹支及橡膠│
│ │ │土地上之│M/ /M平方銅玻璃電纜線之接頭螺 │ │手套壹雙(均與上開編│
│ │ │魚塭 │絲鬆開,再持上揭鋼絲鉗切斷電纜│ │號1所示之物相同)均│
│ │ │ │線取走,而竊取電纜線得手(與編│ │沒收。 │
│ │ │ │號7合計竊得約2000公尺之電纜線 │ │ │
│ │ │ │,造成損失共約36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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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11│位於臺南│徐丞德攜帶其所有之鋼絲鉗2支及 │刑法第321條第1│徐丞德攜帶兇器竊盜,│
│ │月間某│市七股區│鐵製十字螺絲起子1支至左列地點 │項第3款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日 │三股子段│,戴上其所有之橡膠手套1雙,先 │ │之鋼絲鉗貳支、鐵製十│
│ │ │273地號 │持上開螺絲起子將陳世明所有之22│ │字螺絲起子壹支及橡膠│
│ │ │土地上之│M/ /M平方銅玻璃電纜線之接頭螺 │ │手套壹雙(均與上開編│
│ │ │魚塭 │絲鬆開,再持上揭鋼絲鉗切斷電纜│ │號1所示之物相同)均│
│ │ │ │線取走,而竊取電纜線得手(與編│ │沒收。 │
│ │ │ │號6合計竊得約2000公尺之電纜線 │ │ │
│ │ │ │,造成損失共約36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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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12│位於臺南│徐丞德攜帶其所有之鋼絲鉗2支及 │刑法第321條第1│徐丞德攜帶兇器竊盜,│
│ │月上旬│市安定區│鐵製十字螺絲起子1支至左列地點 │項第3款 │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
│ │某日 │海遼段62│,戴上其所有之橡膠手套1雙,先 │ │之鋼絲鉗貳支、鐵製十│
│ │ │1之1地號│持上開螺絲起子將方火山所有之22│ │字螺絲起子壹支及橡膠│
│ │ │土地上之│M/ /M平方銅玻璃電纜線之接頭螺 │ │手套壹雙(均與上開編│
│ │ │魚塭 │絲鬆開,再持上揭鋼絲鉗切斷電纜│ │號1所示之物相同)均│
│ │ │ │線取走,而竊取約100公尺之電纜 │ │沒收。 │
│ │ │ │線得手(造成損失約18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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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年12│位於臺南│徐丞德攜帶其所有之鋼絲鉗2支及 │刑法第321條第1│徐丞德攜帶兇器竊盜,│
│ │月上旬│市七股區│鐵製十字螺絲起子1支至左列地點 │項第3款 │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
│ │某日 │城子內段│,戴上其所有之橡膠手套1雙,先 │ │之鋼絲鉗貳支、鐵製十│
│ │ │334地號 │持上開螺絲起子將王安心所有之22│ │字螺絲起子壹支及橡膠│
│ │ │土地上之│M/ /M平方銅玻璃電纜線之接頭螺 │ │手套壹雙(均與上開編│
│ │ │魚塭 │絲鬆開,再持上揭鋼絲鉗切斷電纜│ │號1所示之物相同)均│
│ │ │ │線取走,而竊取約80公尺之電纜線│ │沒收。 │
│ │ │ │得手(造成損失約22400元)。 │ │ │
├──┼───┼────┼───────────────┼───────┼──────────┤
│ │99年12│位於臺南│徐丞德攜帶其所有之鋼絲鉗2支及 │刑法第321條第1│徐丞德攜帶兇器竊盜,│
│ │月中旬│市西港區│鐵製十字螺絲起子1支至左列地點 │項第3款 │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
│ │某日 │中港18之│,戴上其所有之橡膠手套1雙,先 │ │之鋼絲鉗貳支、鐵製十│
│ │ │2地號土 │持上開螺絲起子將黃允儀所有之8M│ │字螺絲起子壹支及橡膠│
│ │ │地上之養│/ /M平方銅玻璃電纜線之接頭螺絲│ │手套壹雙(均與上開編│
│ │ │雞場 │鬆開,再持上揭鋼絲鉗切斷電纜線│ │號1所示之物相同)均│
│ │ │ │取走,而竊取約100公尺之電纜線 │ │沒收。 │
│ │ │ │得手(造成損失約10000元)。 │ │ │
├──┼───┼────┼───────────────┼───────┼──────────┤
│ │99年12│位於臺南│徐丞德攜帶其所有之鋼絲鉗2支及 │刑法第321條第1│徐丞德攜帶兇器竊盜,│
│ │月中旬│市西港區│鐵製十字螺絲起子1支至左列地點 │項第3款 │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
│ │某日 │中港48之│,戴上其所有之橡膠手套1雙,先 │ │之鋼絲鉗貳支、鐵製十│
│ │ │3地號土 │持上開螺絲起子將黃振隆所有之16│ │字螺絲起子壹支及橡膠│
│ │ │地上之魚│M/ /M平方銅玻璃電纜線之接頭螺 │ │手套壹雙(均與上開編│
│ │ │塭 │絲鬆開,再持上揭鋼絲鉗切斷電纜│ │號1所示之物相同)均│
│ │ │ │線取走,而竊取約120公尺之電纜 │ │沒收。 │
│ │ │ │線得手(造成損失約5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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