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52號
TCHV,99,重上,52,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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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梁永昇
      王有民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上華
      洪主雯律師
      陳瑾瑜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賴文政
      余金釵
      邱麗枝
      邱淑玲
      王資雅
      李中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 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張文光
      張文雄
      黃煌隆
      張秀慧
      陳進祥
      張嘉樺(即張耕瑞《即張慶榮》之承受訴訟人)
      張漪蘋(即張耕瑞《即張慶榮》之承受訴訟人)
      林肇榮
遺產管理人 李文傑律師
被 上 訴人 粘為俊
      黃裕盛
      張慶閭
      張靜慧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上 訴人 詹明霖
      婁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
31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0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二、三項命林肇榮給付部分;㈡駁回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㈠部分,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開廢棄㈡部分:
A、278號本票部分:
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應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一a所示之金額減去附表二編 號一之利息、違約金。
陳進祥余金釵邱淑玲等應與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 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 一b所示之金額減去附表二編號一之利息、違約金。 ⑶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 貴蘭、張秀慧張慶閭張靜慧李中王資雅邱麗枝 等應與陳進祥余金釵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 蘋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一 b所示之金額。
B、654號、657號本票部分:
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應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二a、三a所示之金額減去附 表二編號二、三之利息、違約金。
陳進祥應與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二b、三b所示之金 額減去附表二編號二、三之利息、違約金。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 貴蘭、張秀慧張慶閭張靜慧李中王資雅邱麗枝余金釵邱淑玲等應與陳進祥黃煌隆張嘉樺張漪 蘋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二 b、三b所示之金額。
C、277號本票部分:
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應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四a所示之金額減去附表二編 號四之利息、違約金。
陳進祥余金釵邱淑玲賴文政應與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



一編號四b所示之金額減去附表二編號四之利息、違約金 。
張文光張文雄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 秀慧、張慶閭張靜慧李中王資雅邱麗枝等應與陳 進祥、余金釵邱淑玲賴文政黃煌隆張嘉樺張漪 蘋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四 b所示之金額。
D、340號借據部分:
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應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五a所示之金額減去 附表二編號五之利息、違約金。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應與黃煌隆張嘉樺張漪 蘋、林肇榮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表一編號五b所示之金額減去附表二編號五之利息、違 約金。
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應與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 編號五b所示之金額。
E、354號借據部分:
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應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六a所示之金額減去 附表二編號六之利息、違約金。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應與黃煌隆張嘉樺張漪 蘋、林肇榮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表一編號六b所示之金額減去附表二編號六之利息、違 約金。
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應與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 編號六b所示之金額。
F、353號借據部分:
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應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七a所示之金額減去 附表二編號七之利息、違約金。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應與黃煌隆張嘉樺張漪 蘋、林肇榮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表一編號七b所示之金額減去附表二編號七之利息、違 約金。
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應與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 編號七b所示之金額。
G、341號借據部分: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應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金額減去附表二編號八之利息、違約 金。
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應與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 編號八所示之金額。
H、342號借據部分: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應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表一編號九所示之金額減去附表二編號九之利息、違約 金。
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應與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 編號九所示之金額。
I、343號借據部分: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應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金額減去附表二編號十之利息、違約 金。
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應與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



林肇榮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 編號十所示之金額。
J、345號借據部分:
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應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十一a所示之金額減 去附表二編號十一之利息、違約金。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應與黃煌隆張嘉樺張漪 蘋、林肇榮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表一編號十一b所示之金額減去附表二編號十一之利息 、違約金。
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應與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 編號十一b所示之金額。
K、349號借據部分:
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應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十二a所示之金額減 去附表二編號十二之利息、違約金。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應與黃煌隆張嘉樺張漪 蘋、林肇榮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表一編號十二b所示之金額減去附表二編號十二之利息 、違約金。
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應與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 編號十二b所示之金額。
L、352號借據部分:
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應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十三a所示之金額減 去附表二編號十三之利息、違約金。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應與黃煌隆張嘉樺張漪 蘋、林肇榮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表一編號十三b所示之金額減去附表二編號十三之利息 、違約金。
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應與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 編號十三b所示之金額。
M、355號借據部分:
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應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十四a所示之金額減 去附表二編號十四之利息、違約金。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應與黃煌隆張嘉樺張漪 蘋、林肇榮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表一編號十四b所示之金額減去附表二編號十四之利息 、違約金。
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應與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 編號十四b所示之金額。
N、356號借據部分:
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應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十五a所示之金額減 去附表二編號十五之利息、違約金。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應與黃煌隆張嘉樺張漪 蘋、林肇榮再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表一編號十五b所示之金額減去附表二編號十五之利息 、違約金。
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應與 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 編號十五b所示之金額。
O、346號、351號、347號、344號、348號、350號借據部分: 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張 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應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 編號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所示之金額 。
其餘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連帶負擔。
本判決及原審所命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壹仟陸佰參拾萬元為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林肇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嘉樺張漪蘋以新台幣肆仟捌佰捌拾玖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林肇榮以新台幣肆仟壹佰捌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 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 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 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 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 之規定,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著有判例。查上訴人賴 文政、余金釵邱麗枝邱淑玲王資雅李中上訴辯稱原 判決命其等與黃煌隆張慶榮林肇榮陳進祥張秀慧張文雄張文光等人連帶給付消費借貸款或連帶保證債務, 然該等債務在渠等與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光商銀)之前手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八信用合作社( 下稱八信)間並無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合意云云,經核乃 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效力及於全 體,自及於未上訴之黃煌隆張慶榮林肇榮陳進祥、張 秀慧、張文雄張文光,故黃煌隆張慶榮林肇榮、陳進 祥、張秀慧張文雄張文光即為視同上訴人。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張文光、被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 黃煌隆、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張嘉樺張耕瑞之承受訴訟 人)、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張漪萍(張耕瑞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張秀慧、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陳進祥、被上訴人李文傑律師(即林肇榮之遺產管理人)經 合法通知(本院卷第三宗第226頁、第232至235頁、第241至 242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其繼承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 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林 肇榮起訴後,於訴訟繫屬中即民國(下同)97年12月28日死 亡,其繼承人林文森林春枝林春英、林惠珍、林俊毅、 鄴晴、羅紹緯柯禹岑、劉家銘(以上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林肇廷林秋玉林玉嬌、林玉梅(以上為第三順位繼承人 )(第二、四順位繼承人已歿)均拋棄繼承,嗣經債權人聲請 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經法院指定李文傑律師為遺產管理人 等情,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34號、98年度財管 字第12號卷可稽,嗣經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9月23日具狀聲明林肇榮之遺產管理人 承受訴訟,林肇榮之遺產管理人李文傑律師於98年11月12日 提出答辯狀,核其性質為承受訴訟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另 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張耕瑞(原名張慶榮),已於 訴訟繫屬中即99年9月1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張 嘉樺張漪蘋,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宗第 283至285頁)。該等繼承人並已於99年10月29日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本院卷第二宗第282頁),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符 ,自應予以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新光商銀方面: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一、本件上訴人之前手台中八信奉財政部:台財融第86649211號 函核准,自87年1月1日起由誠泰商業銀行(下稱誠泰銀行) 概括承受台中八信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本件貸款債權 暨抵押權亦因之移轉於誠泰銀行;惟誠泰銀行亦自94年12月 31日起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1月7日金管銀( 六)字094002889 3號函核准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合併,並 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惟法 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以下均以被上訴人代之)張慶榮黃煌隆及被上訴人林肇榮於82年6月23日提供其所有座落 苗栗縣頭份鎮○○○段之土地(以下稱系爭土地)向上訴人 借款之擔保,而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5億7600萬元,經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嗣被



上訴人粘為俊詹明霖黃裕盛婁貴蘭張慶閭張靜慧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 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黃煌隆張慶榮(由張嘉樺張漪蘋承受本件訴訟)、林肇榮等於83年10月11日起根據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共同書立借據17紙及本票4紙,共借款3億 9000萬元,約定應依約定利率,按月計付利息,並約定遲延 違約金除按上項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 款利率百分之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前開借款因未依約履行清償,乃 經上訴人行使抵押權,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1年民執溫 字第5464號受理執行拍賣終結,分配予上訴人金額3億4110 萬1223元,依民法債務之抵充順序規定,抵押權所貸放之債 權尚有本金48,898,777元、無期間利息397,800,619元、無 期間違約金76,789,121元,爰依據消費借貸及保證之關係提 起本訴。
貳、被上訴人則以下列情詞置辯:
(一)被上訴人粘為俊黃裕盛張靜慧張慶閭方面: 1、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粘為俊黃裕盛張靜慧張慶閭等 4人曾向其前手台中八信借款,並為連帶保證人云云。惟 被上訴人粘為俊等4人未向上訴人前手借款,亦未擔任連 帶保證人,而觀諸上訴人所提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變更契約書所附姓名清冊及借據17紙、本票4紙上之 被上訴人4人姓名及印章,皆非被上訴人4人簽名用印,且 被上訴人等4人亦未授權他人為之,又依98年2月17日法務 部調查局鑑定書之鑑定結果第13、14、15、16點亦證上開 書類均非被上訴人張靜慧張慶閭黃裕盛粘為俊所簽 ,是被上訴人4人否認上訴人所提上開文書之真正。依最 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448號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 判決,上訴人應先就其前手與被上訴人粘為俊黃裕盛張靜慧張慶閭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舉證以實其說。 2、次者,被上訴人等4人並未向上訴人前手借款,更遑論有 收受借款,雖上訴人提出放款支出傳票及轉帳收入傳票, 主張其將借款匯入被上訴人等人之戶頭,惟上訴人所提之 放款支出傳票及轉帳收入傳票乃其內部自行製作之文書, 實難執此即謂被上訴人4人有收受原告所述之款項。況且 上訴人所提之放款支出傳票及轉帳收入傳票上記載被上訴 人粘為俊黃裕盛張靜慧張慶閭等人帳戶,然被上訴 人4人並無印象有該帳戶,是被上訴人粘為俊等4人否認有 收受上開借款,依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749號民事判 決,上訴人自應就交付借款予被上訴人4人之事實,舉證



以實其說。
3、再者,銀行對保程序應有保證人親自到場簽字對保或至少 知會保證人,此為一般金融慣例及常識,惟對於上訴人所 指其他被上訴人之借款,上訴人從未當面詢問或以任何方 式知會被上訴人等4人,是被上訴人粘為俊黃裕盛、張 靜慧、張慶閭等人不僅未曾同意擔任上訴人所指借款債務 之連帶保證行為,亦未曾到場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對保 行為,加以系爭借款文件上連帶保證人之簽名、印文亦均 非被告粘為俊黃裕盛張靜慧張慶閭等人所為,已如 前述,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粘為俊黃裕盛張靜慧張慶閭四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云云,實屬無據。另上訴人 所提強制執行聲請狀乃上訴人與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泰旺公司)、被上訴人張慶榮林肇榮黃煌隆間之 行使抵押權強制執行案件,與被上訴人粘為俊等4人無涉 ,是上訴人仍應就其主張被上訴人粘為俊等4人向其前手 借款及有為連帶保證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上訴人等人 並為利息、違約金之時效抗辯。
(二)被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張文雄賴文政黃煌隆張秀慧陳進祥余金釵李中邱麗枝邱淑玲則以: 1、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關係之存在: (1)就消費借貸關係部分:
上訴人雖提出被上訴人等人於誠泰銀行之存摺存款對帳單 ,惟由前揭對帳單並無法證明系爭消費借貸金額確已交付 被上訴人等人,且由前揭對帳單觀之,上訴人將大筆金額 匯入後旋遭全數匯出,而被上訴人等爭執系爭帳戶實際上 並未持有,上訴人迄今復未能提出被告等人實際上領取帳 戶存摺及持有前揭帳戶之證明,足證上訴人實際上並未交 付消費借貸物與被上訴人等,即消費借貸契約並未成立生 效,被上訴人等自無返還消費借貸物之義務。又審酌上訴 人檢附之信用調查表中被告資力部分之財產記載及放款個 案審核表中被上訴人於上訴人處活期儲蓄金額,明顯與上 訴人貸放之高額款項差距甚大,然上訴人仍貸放該款項, 顯上訴人於當時亦明知被上訴人並非實際上之借款人,被 上訴人自無庸負擔借款人責任。
(2)就連帶保證關係部分:
借據部分雖有被上訴人等人於其上親自簽名,然簽名當時 並無右側之借據,故並不知係擔任向上訴人借款之保證人 ,此由原本上之借據與連帶保證人欄間經黏貼足資為證。 又被上訴人等不僅未獲告知擔任借款保證人,亦不曾辦理 對保手續,自不能認為被上訴人確有承擔系爭借款保證債



務之意思存在。次者,證人洪昌裕證述係由其親自請被上 訴人等人簽名對保,並陳稱系爭約定書與借據、本票是同 時同一地點由被上訴人親自簽立云云,系爭借據與本票上 之被上訴人簽名雖有部分為被上訴人親簽,然亦有第三人 所偽簽者,足見證人洪昌裕證稱被上訴人等人均親自對保 等並不實在。基此,被上訴人等人既無對保,即無承擔債 務之意思,自無需負擔連帶保證債務,況且本件主債務並 未成立,已如前述,保證債務亦無成立之可言,被上訴人 等顯無償還之義務。
2、上訴人於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程序中(苗栗地方法 院91年執字第5464號),已拋棄對於本件借款利息及違約 金之請求:
(1)由苗栗地院所製作分配表觀之,其上僅記載上訴人之債權 原本,於債權利息欄位部分均為空白;又上訴人於前開分 配表送達後不僅未表示反對之意思,甚具狀向苗栗地院執 行處表示該分配表無誤,請依該分配表實行分配。顯見上 訴人於是時,已有拋棄本件利息及違約金請求之意思,自 不得於前開執行案件依確定之分配表抵充債權原本後,於 本件訴訟中又主張前利息、違約金部分未受清償。 (2)上訴人雖陳稱同意苗栗地院執行處為前開分配,係因各債 權人於前開執行案件均未能完全受償,故同意僅以本金列 入分配云云。然如債務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債務,而 提出給付時未約定復未指定清償順序時,其清償之抵充應 依法律規定,即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而苗 栗地院執行處於分配時,自應依循法律規定,而實際上前 開拍賣所得價金於抵充聲請執行及執行共益費用後,經上 訴人及其他債權人同意後直接抵充原本,確可認為上訴人 已拋棄,否則執行法院何須於分配表上特別標註:本件各 債權人均未能全部受清償,故利息、違約金等均略計,而 以本金列入分配。
3、退步言之,如本院認為上訴人對於系爭借款之利息、違約 金之請求未拋棄,上訴人主張違約金之金額亦屬過高,應 予酌減:
上訴人貸放款項時約定週年利率10%以上之利息,已高出 法定利率甚多,相較於當時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而言,亦已 高出3%以上;況自84年迄93年間,台灣銀行牌告1年未滿2 年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逐年調降,最低僅達週年利率1.42 5%之利率,平均利率為4.762%。然系爭貸款利息未曾調降 ,上訴人自貸款利息部分實已獲取高額利潤。又本件約定 違約金為逾期還款金額,6個月內以週年利率10%計算;超



過6個月以週年利率20%計算,即使以兩造當時約定之利息 給付亦已足填補上訴人之存款利息支出及必要之管銷費用 ,已如前述,然上訴人復要求給付高額之違約金,顯失公 平,懇請本院依法酌減。
4、上訴人請求之利息逾5年部分已罹於時效: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系爭借款 債權之利息,上訴人自請求清償之日起算前5年期間以外 之利息,因已罹於時效,被上訴人自得拒絕給付。參、原審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認上訴人新光商 銀提起本件請求清償借款訴訟,請求黃煌隆張耕瑞即張慶 榮、林肇榮陳進祥余金釵邱淑玲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附 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借款利息、違約金;黃煌隆張耕瑞即張 慶榮、林肇榮陳進祥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附表二編號二、三 之借款利息、違約金;黃煌隆張耕瑞張慶榮林肇榮陳進祥余金釵邱淑玲賴文正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附表二 編號四所示之借款利息、違約金;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正黃煌隆張耕瑞張慶榮林肇榮張秀慧陳進祥、余 金釵、李中王資雅邱麗枝邱淑玲應就連帶給付上訴人 附表二編號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 十四、十五所示之借款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而予准許 ,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於本院上訴聲明為:
(1)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張文光張文雄賴文政粘為俊、詹 明霖、黃裕盛黃煌隆張慶榮婁貴蘭林肇榮、張 秀慧、張慶閭陳進祥張靜慧余金釵李中、王資 雅、邱麗枝邱淑玲等應連帶給付新光商銀:
①1,504,578元及借款本金1200萬元自84.5.4起至93.12.15 止按年息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暨自84.6.5起至84.1 2.4止按年息百分之1.07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84.12.5至 93.12.15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違約金,以及本金 1,504,578元自93.12.16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 .7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②877,670元及借款本金700萬元自84.5.5起至93.12.15止 按年息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暨自84.6.6起至84.12. 5止按年息百分之1.07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84.12.6至93 .12.15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違約金,以及本金877 ,670元自9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 7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③2,382,248元及借款本金1900萬元自84.5.5起至93.12.15 止按年息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暨自84.6.6起至84.1 2.5止按年息百分之1.07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84.12.6至 93.12.15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違約金,以及本金 2,382,248元自9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0.7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④2,256,867元及借款本金1800萬元自民國84.5.4起至93.1 2.15止按年息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暨自84.6.5起至 84.12.4止按年息百分之1.07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84.12 .5至93.12.15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違約金,以及 本金2,256,867元自9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⑤1,253,815元及借款本金1000萬元自民國84.4.8起至93.1 2.15止按年息百分之10.5計算之利息,暨自84.5.9起至 84.11.8止按年息百分之1.0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84.11. 9至93.12.15止按年息百分之2.1計算之違約金,以及本 金1,253,815元自93.12.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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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