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98年度,86號
TCHV,98,上,86,20110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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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吳子霖
訴訟代理人 吳瑞火
上 訴 人 彭添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視同上訴人 吳瑞旺
            號7樓之5
      黃鴻連
      吳森亮
      吳泰平
被 上 訴人 吳建鋒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受 告 知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輝
受 告 知人 台中縣外埔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饒仁和
訴訟代理人 蕭明波
受 告 知人 葉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吳泰亮」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森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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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