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五七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送達代收人 張祚華
代 理 人 蔡秋桂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確定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