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1年度,57號
NTEV,91,投補,57,200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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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五七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送達代收人 張祚華
  代 理 人 蔡秋桂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確定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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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