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八)字,98年度,97號
TCHM,98,重上更(八),97,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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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上更(八)字第97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延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1年
度訴字第1192號中華民國81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偵續㈠字第98號),提起上訴,
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8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馬延中被訴違反公司法部分,免訴。
其他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及業務侵占等部分,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馬延中唐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唐景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該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㈠一 般進出口貿易業務(期貨除外),㈡有關前項業務之經營及 轉投資,竟邀告訴人賴漢明(原名賴文良)投資,而於民國 79年9月、10月,以唐景公司名義在臺北巿信義路3段18號國 際學舍體育館舉辦冰雕展,以門票收入及相關之其他收入全 部為經營範圍,經營其公司營業登記項目範圍以外之業務。 被告馬延中於上開展覽期間,明知其支出項目總金額僅為新 臺幣(下同)829萬1087元,竟明知不實而虛列支出718萬50 03元,並將該虛列金額記入帳冊,且以不實之申報書向臺中 巿稅捐稽徵處東山分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逃漏稅捐。被 告馬延中於展覽結束後,拒不提出營業收入、支出之帳冊( 即財務報表)供告訴人賴漢明核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門票總收入,扣減上開虛列之支出 718萬5003元,將此金額侵吞入己,拒不依投資比例分配與 告訴人賴漢明。因認被告馬延中係違反79年11月10日修正前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條第3項處罰;復涉有84 年5月19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 41條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刑 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
二、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乃該法第159條 之5所明定。查本件在下列判決理由中所載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經援引為證據者(包括書面陳述),因檢 察官、被告馬延中於本案辯論終結前,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狀態,也無不法取得之情形, 並適合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故依上開刑事訴訟法所定,均 有證據能力。
三、關於被告馬延中被訴違反公司法經營公司營業登記項目範圍 以外業務之部分:
㈠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
㈡查79年11月10日修正前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為:「公司不得 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公司之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其 他個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科二萬元以下罰 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嗣上開規定先於79年11 月10日修正公布,其第3項之法定刑罰提高為「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後該條之法定 刑又於86年6月25日經修正公布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惟於90年11月 12日再修正公布廢止其刑罰之規定。是於被告行為後,公司 法既已廢止違反上開規定之刑罰法律,則此部分自應依上開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所定,諭知免訴之判決。四、關於被告馬延中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 方法逃漏稅捐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部分: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基礎;至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 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 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



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等判例要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 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且告訴人 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 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 字第1300號判例要旨參照)。
㈡訊據被告雖不爭執其為唐景公司之負責人,並邀告訴人賴漢 明投資,而以該公司名義自79年9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 ,在台北國際學舍體育館舉辦冰雕展,以販賣門票為營業收 入等情節,惟堅決否認前揭公訴意旨所指稱之各項犯行,辯 稱:
⒈本件冰雕展總投資金額為1100萬元,包括現金投資900萬元 ,及機器作價投資200萬元,機器作價投資部分由被告與告 訴人賴漢明各半,賴漢明投資300萬元,包括現金投資200萬 元及機器投資100萬元,被告則投資215萬元,包括現金115 萬元及機器作價投資100萬元,扣除告訴人與被告所投資之 部分外,餘額585萬元則由被告另招詳如附表所示之沈逸美 等13名股東投資。
⒉該公司於展覽期間之帳載收入為1200萬1270元,扣除稅捐稽 徵處核准之折價券所折價之部分後,實際總收入僅1094萬88 30元,並即以此項金額申報稅捐。
⒊又展覽期間共支出1500餘萬元,會計師查核認已取得合法支 出憑證者為829萬1087元,其餘718萬5003元於會計師查核時 雖認為未取得合法之支出憑證,但其中:⑴有清單無憑證之 部分為120萬7041元,清單內有各經手人之地址、姓名、電 話可查。⑵無憑證之部分為205萬4855元,此係機器作價200 萬元,剩餘尾數有帳列說明。⑶有經手人簽名,無憑證之部 分係190萬3836元,此有承辦人簽收單可據。⑷有估價單無 憑證之部分有104萬7186元,此有經手人之姓名、地址、店 號可查。⑸另二聯發票部分係14萬6732元,有支出二聯發票 載明店號或公司可查。⑹其他72萬5351元係幹部薪資,亦有 支領人姓名、地址可查。⑺保證金10萬元於結束營業後已列 入營業帳。⑻至於展覽所用之生財器具,包括摸彩贈送剩餘 之鍍金北京亞運紀念幣500枚,依投資人業務結束會議決議 均予折價出售,已於會後79年12月26日全部售予案外人周楷



,得款135萬元,此部分折價出售之事務並有投資人沈逸美 等人參與,其折價出售所得再分配給投資人,故於80年1月 29日再匯款予告訴人賴漢明53萬3411元,其實無虛列支出而 在帳冊內登載不實,並藉以逃漏稅捐,及侵占業務上所持有 之物等犯行。
⒋本次冰雕展各項事務之進行均有通知告訴人賴漢明,如冰雕 展開幕拜拜、由告訴人主持之贈金幣儀式、與其他投資人共 同巡視場地等等,均有相片為證。投資人雖無專業會計之記 帳之能力,但均能到場點算鈔票、核實門票張數、統計門票 所得,且冰雕展結束營業亦有召開全體投資人業務結束會議 ,有會議紀錄存卷可稽。此次冰雕展投資人合計共有15位之 多,投資人中居住地有南有北,有些只能藉假日來現場,也 有投資人分別又是冰雕展冷凍部門(林紹桐)、電氣部門( 曹善捷)、公關部門(沈逸美)之負責人,必須隨時守候冰 雕展現場,而所有帳目均有對所有投資人公開,使所有投資 人可隨時審閱,且除告訴人外,其餘股東對於本件帳冊之記 載均表認同,否則其等當不可能對業務結束會議之帳目均認 可無疑。又本案經檢察官囑由會計師鑑定之報告,係依據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營利事業適用之稅務法令規定查核,其中 未經認列之718萬5003元部分,並非一筆鉅額支出,而是多 筆支出所加總之金額,此等部分雖不合於會計師所提出之查 核標準,但均為實際支出,此參已到庭為證之各投資人所供 述之證詞即足明瞭。
㈢本院查:
⒈本案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將唐景公司自籌備至展出結束期間 各月收支明細帳乙本及各月支出憑證影本乙份,送請建智會 計師事務所委由會計師紀敏滄就該公司帳列支出部分予以查 核,而作成鑑定報告書1件附卷(見原審卷第124至126頁, 及外放之證物袋內),查其鑑定報告書所記載之鑑定結果為 :
「鑑定根據:
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檢輝寬字第四O二五九號函,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民國 八十年十二月三日會總字第二七三號函及會計師公會台 中聯絡處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函辦理鑑定。 鑑定範圍:
㈠期間:民國七十九年八月至十一月。
㈡目的:鑑定唐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馬延中先生 於該期間舉辦冰雕展覽有無侵占營業收入。
㈢自法院攜回之證物:




1.冰雕展覽自籌備至展出結束期間各月收支明細帳乙 本。
2.各月支出憑證影本乙份。
鑑定之原則及結果:
㈠鑑定依循原則:
1.由於唐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馬延中先生自七 十九年九月至十月與賴文良先生等人合夥舉辦冰雕 展覽,其營業收入主要係冰雕展覽之門票收入,因 未能取得足以佐證收入來源之原始憑證,故本鑑定 對營業收入部分因無法查核而不予表示意見,該項 決議亦經檢察官及兩造雙方同意。
2.本鑑定係將唐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冰雕展覽, 籌備至展出結束,帳列各項支出與其原始憑證影本 核對,並請該公司提供支出憑證正本相互勾稽後, 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營利事業適用之稅務法令 規定查核。
㈡鑑定結果:
經核唐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帳列支出計15,455,817元 ,除因帳列計算錯誤,經重新核算擬予調整增列20, 273元,及其未依法取得憑證,或雖取得支出憑證因 未符合規定而無法核實認列,擬予調整減列7,185,00 3元外(如附件之說明),其餘8,29l,087元經查核則 巳取得合法憑證」。
參上開鑑定結果,明顯可知鑑定人紀敏滄會計師係依據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及營利事業適用之稅務法令規定查核,而認無 法通過上述原則及法規予以認列之金額係718萬5003元。惟 於概念上應先釐清者,乃未能按上開原則、法令而認列之金 額,不代表由被告擔任負責人之唐景公司即無各該項支出, 尚不能逕認其有將不實之事項記入帳冊,蓋其支出可能因採 購人員一時輕忽,或便宜行事,或不諳前述會計原則及稅務 法令規定,而不知向交易之對方索取符合上開條件之憑證, 甚或此等憑證業已滅失,亦不無可能,故未能經由上開鑑定 程序予以認列者,要非即可認定確無各該項之支出。換言之 ,上開鑑定所示之718萬5003元金額,公訴人若未再提出其 他適合之補強證據,即不宜擅斷有何不法之情事。故公訴人 在起訴書載稱因上開鑑定結果而可認定被告確實涉有前揭違 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及業務侵占等罪行,應嫌速斷, 尚非客觀可採,先予敘明。
⒉而被告係唐景公司負責人,邀同詳如附表所示包括告訴人賴 漢明在內等投資人,於79年9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以



唐景公司名義在台北國際學舍體育館舉辦冰雕展,並以其本 人名義與告訴人賴漢明簽訂「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投資協議 書」,於協議書中之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 十項分別載明:「本業務總資本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 、「乙方(按即賴漢明)投資新台幣參佰萬元正,交由甲方 經營本業務」、「分帳方式:扣除營業期間開支後盈餘虧損 皆按投資比例分配及負擔,於展出結束之十日內完成結清」 、「帳務:甲方將會計製成之財務報表請乙方簽章後始為有 效」、「本業務展示結束後,所有動產(生財器具)折價結 清,此業務告一段落」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告 訴人賴漢明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該份「台北國際學舍冰雕 展投資協議書」影本附卷可稽(見80年度偵字第1160號卷第 10頁)。告訴人雖質疑其他股東之真實性,惟被告與告訴人 所訂上開投資協議書中並無限制被告不得另行邀人投資之約 定,其中股東即冰雕展之冰雕師傅徐龍輝、電工及燈光師傅 曹善捷、冷凍師傅林紹桐、木工師傅賴松霖,均曾參與被告 與告訴人於79年2月在高雄、79年9月在臺北合辦之冰雕展等 情,業據原審及本院上訴審、更㈣審分別傳訊投資人沈逸美李印欽、戴子力、曹善捷、賴松霖徐龍輝、劉翬飛等人 ,並經各該證人分別結證確有參與該冰雕展之投資屬實(見 原審卷第63至67頁;本院上訴審卷第42、44頁,更㈣審卷㈠ 第29、30、39、166、179及248至257頁),且有投資人協議 書共15份在卷足憑(見80年度偵續㈠字第98號卷第70至84頁 )。另投資人陳嬌美乃被告胞弟馬延平之妻,此有其身分證 影本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上訴審卷第36頁),復據被告供 陳:馬延平為公務員,不便出名,故以其妻陳嬌美名義投資 等語,是告訴人以陳嬌美並未在股東會議紀錄中列名而質疑 其投資有假,固非無據,然尚不足參採。
⒊本次發回更審後,本院為徹底釐清在被告及告訴人賴漢明以 外其他詳如附表所示之人是否確有投資,有無受盈餘之分配 ,此13名投資人之款項如何支付,有無付款憑證等攸關其等 合夥之實際資金及盈虧等重要事項,乃再傳喚其等為證,調 查所得結果如下:
⑴證人劉翬飛具結證稱:「(審判長問:你有無投資台北國際 學舍冰雕展?)有」、「(問:以何種方式支付台北學舍冰 雕展投資款項?有無憑證?)五十五萬,不記得如何交付, 也不記得有何憑證」、「(問:依台中地檢署偵續㈠第98號 偵查卷第73頁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投資協議書第五條記載你 的投資款是五十五萬元,並記載『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北屯 分行』兌現時間79年6月16日,支票號碼0000000號,請問你



是否以此張支票支付五十五萬元?(審判長提示支票)不記 得了」、「(問: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投資有無取得盈餘? )不記得有沒有拿到盈餘」等語(見本院更㈧審卷㈠第154 頁)。
⑵證人沈逸美具結證稱:「(審判長問:妳有沒有投資台北國 際學舍冰雕展?)有」、「(問:投資金額為多少?)一百 萬」、「(問:妳是何種方式支付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投資 款項?有無憑證?)我忘了,太久了」、「(問:此筆款項 金額不少,有無憑證?)應該是有跟他們簽約」、「(問: 妳所簽的是否為這份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協議書?(提示80 年度偵續㈠字第98號卷第71頁)是我簽的」、「(問:台北 國際學舍冰雕展投資有無取得盈餘?若有取得盈餘受盈餘給 付多少?)是虧損,沒有盈餘」、「(問:一百萬有拿回來 嗎?)一百萬有拿回來」、「(問:賠多少?)數字我不記 得,我只道賠十幾萬,拿回八十幾萬」、「(問:扣掉虧損 的錢有拿回來?)有」、「(問:八十幾萬是如何取回?) 我真的忘記了,因為我做好幾期,不是支票匯就是現金匯」 、「(問:有無憑證?)除非去找很久以前的存摺」、「( 檢察官問:妳說妳投資一百萬,有虧損。那帳是清楚的嗎? 還是只是口頭告知?)有看帳,但沒有很詳細,但每天下班 我都會去看,我有投資一定要關注」、「(問:所知道的虧 損是怎樣了解?)做久了就知道了,看久了就會找,沒人潮 就會虧,不會每年都讓你賺」、「(問:所以妳沒有詳細的 看帳?)帳那麼多,你說要詳細到什麼程度我沒辦法說。但 我覺得ok就ok,我信任他這樣」、「(問:妳有沒有在記帳 ?)我只是去看,沒有記帳」、「(問:妳信任這帳的內容 ?)不是他說虧就虧,一定有看」、「我是每天都有去看, 只是陳述的不清楚。看今天的營收都可以了,由馬先生登記 ,我們是一定都有看」、「(審判長問:妳說妳每天都會去 看帳,妳是基於什麼角色去看,基於投資者的關心?)基於 投資者的角色」、「(問:妳有沒有看到其他投資者去看帳 ?)應該是有,但實在太久了」、「(問:妳在看帳的時候 ,有沒有對帳的內容去詢問去核對?)我一定要看,有沒有 這些東西,跟我公關有關係的我會注意看,其他的就稍微看 一下」、「(問:不會一一核對是否實在?)對,很多工程 的東西是我不懂的。我只關心每天結帳的金額,跟那個票有 沒有吻合」、「(問:所以妳只是形式上按照記錄看?)對 」、「(問:妳說妳每天去看帳,帳是放在哪裡?是妳要求 的時候才拿出來,還是放在某個地方,隨時誰要看就可以看 ?)應該是放在櫃子裡,然後找馬先生看帳,他就會拿給我



看」等語(見本院更㈧審卷㈠第155、157、158頁)。 ⑶證人戴子力於本院100年7月14日審理時,先具結證稱:「( 審判長問:你有無投資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有」、「( 問:你投資多少錢?)確實數據我不記得了」、「(問:提 示80偵續㈠第98號第74頁,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協議書,是 不是你的簽名,上面有寫你投資的金額?(提示卷宗)五十 萬,對」、「(問:你是以何種方式支付台北國際學舍冰雕 展投資款項?有無憑證?)我忘了。我搬家很多地方,找不 到憑證了」、(問:台北國際學舍冰雕的投資是盈餘還是虧 損?)有點盈餘」、「(問:你分到多少?)我也不知道, 我拿到就拿給我老婆,所以不記得了」、「(問:剛剛有證 人說虧損十多萬,你說盈餘,他說虧損?)我也不曉得,是 盈餘還是虧損我也忘了,我是印象有盈餘」、「(問:盈餘 多少?)不記得」、「(問:取得盈餘的方式?)不記得了 ,太久了」、「(問:你五十萬有拿回來嗎?)有」、「( 問:以何種方式取回?有無憑證?)忘了」、「(問:你個 人有無經手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的支出款項?)大家在算錢 的時候,我們有去看、有去監督」、「(問:請講清楚一點 ?)我以前在台中上班,有時候上台北,就會去看收入支出 的情形」、「(問:去台北出差就會去看支出情形,這樣有 幾次?)忘了」、「(問:你剛剛說你沒有經手支出款項? )沒有」、「(被告問:盈餘是你投資的五十萬,多過的五 十萬是盈餘,不足五十萬為虧損,請問你是盈餘還是虧損? )這筆錢我是跟我姐姐借的,我就直接拿給她,虧損她應該 會跟我講,她沒有講,所以我也不清楚」、「(問:請回想 這次投資是賺還是賠?)我股票輸完,我記憶都忘了」、「 (問:剛剛你說有沒有支出,你有去做幫忙買東西的動作嗎 ?)這如果算的話就是有,我如果有去幫忙就會做雜事」、 「(問:你有來的話,是不是有到台北國際學舍來看今天收 了多少錢、幫忙點票、讓我紀錄到帳冊?)有」、「(問: 你有沒有參加過冰雕展結帳會議,把所有帳目呈現給你們看 ,你們沒有問題,有簽名的會議記錄有參加過嗎?)有」、 「(審判長問:你投資的五十萬,實際的投資者是誰?)我 」、「(問:你姐姐只是單純借你投資款項,那你姐姐有沒 有問你投資有無賺錢虧錢等相關情事?)沒有」(以上見本 院更㈧審卷㈠第159至160頁)。證人戴子力經上開調查而先 退庭後,又再折返而補證稱:「(審判長問:你有什麼事情 ?)我剛剛想到我投資過很多次,虧錢是事實。那個有帳目 ,我不能騙」、「(問:你剛剛所述為何和現在不同?)我 們有很多次投資,第一次投資有小盈餘。但高雄和最後幾次



都虧」、「(問: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到是賺錢還是虧錢? )虧錢,那次沒分到盈餘」、「(問:剛剛都問你台北國際 學舍冰雕展,沒有問你其他投資,並且問過很多次,包括本 院、檢察官跟被告本身都問你,你都說賺錢,何以現在又說 虧錢?)帳目我們都有簽名,我沒有騙法官」、「(問:我 想要了解轉折,為什麼你一出去回來就又清楚了?)我後來 想到我投資很多次,所以這樣講」、「(問:你投資幾次? )我投資很多次,第一次是士林中央電影城,還有台北國際 學舍,還有台中干城那邊,還有高雄的體育館,都是冰雕展 」、「(問:所以總共四場?)對」、「(問:四場冰雕展 ,盈虧為何,哪一場賺,哪一場賠請描述一下?)第一次全 部投資下去,後來都沒有賺」、「(問:第一次在哪裡?) 第一次在國際學舍吧」、「(問:你現在說有賺錢,剛剛又 說是虧錢,到底是怎麼回事?)都沒有分紅,所以我知道沒 有賺錢」、「(問: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就你記憶所及, 是你投資的第幾次?)我忘了」、「(問:你只記得第一次 有賺錢?)概念上是這樣」、「(問:你是說你投資的第一 次冰雕展是賺錢,其他幾次都虧錢?)對」、「(問:你是 否記得,你所投資的第一次在哪舉辦?)好像是台北國際學 舍冰雕展」、「(問:照你這樣說你第一次參加台北國際學 舍冰雕展,那次是有賺錢?)對,再來就虧了」、「(問: 被告說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辦過兩次,你參加過幾次?)兩 次都有,他沒賺才會被告,我也搞不清楚,我們信任他」、 「(被告問:第一次國際學舍,叫『冰雕雪地』是跟關先生 合作的,第二次是跟賴先生合作的,要搞清楚,跟賴先生合 作那次有沒有賺錢?)沒有」、「(檢察官問:你剛剛出去 有跟其他人交談?)沒有,我確定沒有」、「(你所謂的帳 目是賺或虧,就是信任被告所述?有沒有看帳目內容?)對 ,有看」、「(問:你有核實嗎?)我們有簽署,因為有虧 的話就會說沒有賺,因為有金融上的檔案來往記錄,虧就是 虧,不是能隨便否定的」、「(問:若有虧損,你只是看帳 目就認定了?還是有實際就帳目細項核實查核簽名?)他有 給我們看,但那麼多我們也不是很了解。大家都在那邊,說 虧的時候,大家都靜靜的」、「(審判長問:被告跟賴漢明 (原名賴文良)合作的冰雕展,投資是虧的,記不記得虧多 少?)不曉得」、「(問:最後拿回多少錢?)忘了。虧了 就認命了」、「(問:你剛剛說你跟你姐姐借錢投資,是哪 一次的冰雕展?)第一次的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等語(以 上見本院更㈧審卷㈠第162至164頁)。
⑷證人成玉蘇具結證稱:「(審判長問:你有無投資台北國際



學舍冰雕展?)有」、「(問:是否有簽寫這份『台北國際 學舍冰雕展投資協議書』(提示80年偵續㈠98號卷第80頁) ?)是我簽名的」、「(問:投資金額多少?)二十萬元」 、「(問:你是以何種方式來支付投資款項?有無憑證?) 都忘記了」、「(問:你投資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是賺錢還 是虧錢?)賠錢」、「(問:賠多少?)有拿回一些」、「 (問:有沒有拿回超過一半?)忘記了」、「(問:拿回來 的錢是用甚麼方式拿回來的?有無憑證?)忘記了」、「( 問:你有無經手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關於金錢支出的部份? )沒有」、「(問:剛剛有證人說他投資冰雕展印象中是有 盈餘,你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問:那你為什麼會 有印象是虧損?)他退給我錢那時候他跟我說有虧損。實在 太久了,二十幾年前的事情了,記不太清楚了」、「(檢察 官問:你說當時有虧損,是誰告訴你的?)忘記了」、「問 :跟你說虧損,有詳細的帳目給你,還是大致提一下有虧損 而已?)實在太久了,我忘記了」、「(問:你有沒有在那 裏記帳?)記不起來了」等語(見本院更㈧審卷㈠第161至 162頁)。
⑸證人馬延鵬具結證稱:「(審判長問:80偵續㈠第79頁,『 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投資協議書』是否為你所簽寫?(提示 卷宗)是」、「(問:你有投資協議書所記載台北國際學舍 冰雕展?)有」、「(問:投資款項多少?)二十萬」、「 (問:你是用什麼方式來支付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所投資的 二十萬?)我用現金,交給馬延中」、「(問:他有無寫憑 證給你?收據之類的?)不太記得了,那麼久了」、「(問 :那次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是賺錢還是虧錢?)好像是賠一 點」、「(問:賠多少?二十萬拿回多少?)拿回多少我忘 記了,太久了」、「(問:後來拿回的投資款項是怎麼拿回 來的,有無憑證?)已經不記得了」、「(問:有無憑證? )不記得了」、「(問: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在展出期間你 有無經手任何款項,項目如何,金額多少?)都沒有」、「 (被告問:你肯定的回答說你沒有經手支出,那到底有沒有 ?記不起來跟沒有是不一樣的?)應該是沒有吧,真的記不 起來,太久了」、「(檢察官問:你跟被告的關係?)兄弟 ,我是老五,他是老六」、「(問:有關冰雕展說有虧損, 虧損多少不記得,那你是怎麼知道有虧損的?)虧損不多, 有退錢給我們,有分帳。我們有去中華路開結帳會議。大家 都有去」、「(問:有結帳會議內容所做的帳目,你有一個 一個查核內容嗎?)怎麼查核?不可能查核,我們只能看, 覺得相信這個投資」、「(問:帳是誰做的?)我不曉得是



誰做的,就結帳會議的時候看。感覺是都合理,沒有別的質 疑」、「(問:結帳的時候賴漢明(原名賴文良)有在質疑 嗎?)賴漢明有去,但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質疑」等語(見本 院更㈧審卷㈠第164頁反面至165頁)。
⑹證人曹善捷具結證稱:「(審判長問:(提示80年度偵續㈠ 字第98號卷第77頁)『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投資協議書』, 請問這份協議書是你親字簽寫的嗎?)這是我簽的沒錯」、 「(問:是你親字簽寫的協議書嗎?)對」、「(問:你有 無投資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對」、「(問:你投資金額 是多少呢?)30萬」、「(問:你用何種方式支付投資款項 ?有無留下任何憑證?)憑證沒有」、「(問:30萬如何給 付?)現金交付」、「(問:有無留下收錢憑證?)沒有」 、「(問:你投資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有沒有賺錢還是虧錢 ?)虧一點點」、「(問:後來你投資款部分拿回多少錢? )我要看一下,因為經過那麼久了」、「(問:你印象中的 虧一點點可否用比例來表示,例如說十分之一或是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等等來表示?)因為我做冰雕快七年了,我也不 知道」、「(問:所以你是要看資料才能回想嗎?)對」、 「(問:因為你做了太多冰雕展,所以你無法記得每一次冰 雕展的投資是賺或虧多少嗎?)對」、「(問:你投資是虧 損,取回部分投資款項有無憑證?)我們在中華路有開會, 我在協議書上有簽名」、「(問:在哪裡開會?)台中中華 路」、「(問:這是臺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有在台中中華路 有開會對嗎?)對」、「(問:開會你有在協議書上面簽名 ,是不是?)有」、「(問:你有無經手台北國際學舍冰雕 展支出款項的事情?)一部分」、「(問:關於哪一部分? )很多啦!小細節像洗衣服部分我有干涉到,另外還有幫忙 公司買一些東西」、「(問:是日常生活用品嗎?)都有」 、「(問:是和冰雕展比較直接相關的專業用品?還是只是 買便當、涼水或是掃把這些生活化用品?還是有比較大的金 額?)沒有比較大的金額」、「(問:你是否還記得你經手 的金額大概有多少錢?你有無統計?)沒有統計,我只是幫 公司買而已」、「(被告馬延中問:因為你是包水電工程和 現場維修保養,所以你都有在臺北冰雕展的會場,每天晚上 的結帳你有沒有參與算錢、點票這些結算工作?)這個部分 ,因為我沒有全程在會場,但是只要我有去我都有幫忙」、 「(審判長問:你幫忙哪些事情?)收票、當天結算金額, 而且每天收多少錢都有寫在黑板上」、「(被告馬延中問: 只有你一個人幫忙嗎?)不只我一個人,所有股東只要有在 現場都會幫忙」、「(檢察官問:你說當初有虧一點,有在



台中中華路開會,會場有出示資料給你們看,之後你還有去 查核嗎?)我沒有做過這種事」、「(問:也就是被告馬延 中出示的資料你就相信其內容,沒有再做查核的動作了嗎? )帳目這麼大一疊(證人雙手比高度),叫我去,我也不知從 何查起」等語(見本院更㈧審卷㈡第9至10、13頁)。 ⑺證人徐龍輝具結證稱:「(審判長問:(提示80年度偵續㈠ 字第98號卷第78頁)『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投資協議書』, 請問這份協議書是否是你親自簽寫?)是」、「(問:你有 無投資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有」、「(問:投資的款項 是多少?)30萬」、「(問:那你用什麼方式支付這筆投資 款項?有無留下憑證?這30萬是如何給冰雕展的主辦單位呢 ?拿現金還是匯款或者是開支票?)拿現金」、「(問:他 跟你拿現金,有沒有簽什麼字條給你?)那麼久,我已經忘 記了」、「(問:你投資臺北國際學舍的冰雕展是賺錢還是 賠錢?)虧錢」、「(問:虧多少錢?)我不曉得」、「( 問:你拿回多少錢應該可以算出你虧多少錢?)我投資30萬 ,他說他不會讓我了錢」、「(問:最後你拿回多少錢?) 也是30萬」、「(問:你剛剛說有虧損,為何又可以拿回30 萬?)因為之前他就跟我說,他不會讓我吃虧」、「(問: 誰跟你說?)馬延中」、「(問:馬延中說不會讓你吃虧, 是不是?)他是說過他不會讓我吃虧」、「(問:你投資30 萬也拿回30萬你如何知道冰雕展是虧錢的?你有了錢沒錯, 可是或許別人有虧錢,你是怎麼知道虧錢呢?)他說沒有賺 錢」、「(問:沒有賺錢不等於虧錢。他說沒有賺錢嗎?) 對」、「(問:那你有無從其他投資者那邊知道冰雕展到底 是賺錢還是虧錢?)我也忘記了」、「(問:你拿回30萬有 沒有開憑證給被告,還是被告他用匯款或開支票方式給你? 你是否記得?)我都不記得了」、「(問:臺北國際學舍冰 雕展展出期間,你有沒有經手錢的事情?)沒有」、「(被 告馬延中問:我想請教徐先生,你有去參加冰雕展的結算會 議嗎?)有」、「(問:那是只有你一個人去還是很多人都 有去?)好像很多人」、「(檢察官問:你剛剛說你投資30 萬而且冰雕展有虧損,但你拿回30萬是因為被告說不會讓你 吃虧,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是」、「(問:你實際上沒 有虧損?你拿到的錢是整個公司裡面的錢,還是其他的錢? 因為你拿回30萬等於沒虧到,你知道這些錢誰給你?)馬延 中」、「(問:是被告馬延中給你的嗎?)是」、「(問: 你知道他的錢如何來?)我不曉得,我沒有問馬延中」、「 (被告馬延中問:徐龍輝,當初我是不是私底下說若賠錢我 私人貼給你,因為你們家環境不好,我不會讓你吃虧。我是



不是這樣答應你?)是啊」等語(見本院更㈧審卷㈡第15至 18頁)。
⑻證人李印欽具結證稱:「(審判長問:(提示80年度偵續㈠ 字第98號卷第81頁『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投資協議書』,請 問這份協議書是否是證人你親自簽名所立之協議書?)是我 簽的」、「(問:你有無投資台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有」 、「(問:你投資金額多少?)新台幣10萬」、「(問:你 如何支付10萬元的投資款項?現金、匯款還是支票方式支付 ?)現金給付」、「(問:那有無留下憑證?)就這份協議 書」、「(問:你投資臺北國際學舍冰雕展是賺錢還是虧錢 ?)虧錢」、「(問:虧多少?)虧多少我忘記了」、「( 問:你最後拿回多少錢?)有拿回來但是不多,至於多少錢 我忘記了,我記得不是整數」、「(問:有沒有拿回一半? )忘記了」、「(問:你拿回部分投資款項,有無任何憑證 ?)似乎沒有」、「(問:臺北國際學舍冰雕展展出期間, 你有無經手任何款項?)我有到現場去」、「(問:你去現 場做什麼事?)去看看營業情形」、「(問:是白天還是晚 上去?)禮拜六禮拜日去的」、「(問:是展出的期間還是 晚上打烊之後?)展出期間的白天和晚上都有去過」、「( 問:白天或晚上都有去過,但都是禮拜六或禮拜天嗎?)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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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