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二)字,100年度,31號
TCHM,100,重上更(二),31,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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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慧書
選任辯護人 何立斌律師
      蔡得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40號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581號),
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顏慧書未經許可販賣空氣槍,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至25、27、2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顏慧書明知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管制槍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製造、販賣、持有之,竟基於製造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以 販賣之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四月間之某日起,先 以網路訂購之方式,向不詳之人購得玩具手槍槍身、配件、 瓦斯鋼瓶等物,在高雄市鼓山區○○○路四二之二六號其不 知情父親之住處,憑藉其瀏覽網路資訊所獲取之改造槍枝相 關知識,並以其所有之磨砂機、砂輪機、空氣壓縮機、鑽孔 機、銼刀、工程尺、美工刀、工具鉗、彈簧、護目鏡、外接 定壓筏、起子、電動起子、電鑽等為工具(詳如附表編號6 至編號20所示),將其向不知情之玩具槍販售者所購得之原 不具殺傷力之玩具手槍拆解,連同其所購得之金屬管(非槍 枝主要組成零件)進行加工修改,將該玩具手槍加裝金屬槍 管改造而成改造空氣手槍(即空氣槍,下同)一枝(附表編 號1所示)。顏慧書進而基於販賣空氣槍之犯意,於九十四 年六月十五日起,在上開改造行為完成後,先以其不知情之 妻「楊家鳳」名義,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奇摩拍 賣網站」申請帳號「b93478」,繼分別在高雄市三民區○○ ○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及高雄市○○○路四十二之 二十六號,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二十七所示之筆記型電腦連 上網路,在上開申設之「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其製造 完成空氣槍之訊息,供不特定之人前往閱覽而著手販賣,並 留下不知情之楊家鳳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000號供與買主聯絡使用。嗣於九十四年十月八日,有李



仕翔於「奇摩拍賣」網頁看到上開販賣訊息,即下標購買所 販售之空氣槍,並以顏慧書留於網站上所登之000000 0000號電話號碼與顏慧書聯絡,而以新臺幣(下同)三 千五百元向顏慧書購得空氣槍一支(未扣案,是否經改造及 有無殺傷力均不明),雙方談好後,李仕翔即以銀行轉帳匯 款方式,於九十四年十月九日匯款三千五百元至顏慧書指定 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顏慧書即將該空氣槍及瓦斯鋼瓶一瓶委託不知情之郵件運送 人員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送給李仕翔。然約二日後因該空 氣槍之板機故障,顏慧書遂於九十四年十月下旬某日,在臺 中市新光三越停車場,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具有殺傷力之空 氣槍換給李仕翔使用(李仕翔部分另經本院九十六年七月二 十日,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七號判刑確定並已執行 完畢)。嗣因李仕翔取得該空氣槍後,於同年月三十日凌晨 三時許,約同友人馬磊(另經原審判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 一同前往臺中市東區樂成公園之公廁試射槍枝時,為警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具殺傷力之空氣槍一枝(業經 執行沒收銷燬)。經警依李仕翔所提供之前開網站資料,於 九十五年六月六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分別持搜索票,在高雄 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住處內,扣得 顏慧書所有之前開臺灣銀行存摺,及在高雄市鼓山區○○○ 路四二之二六號三樓(起訴書誤載為二樓)內,查獲附表所 示(編號1除外)之不具殺傷力改造空氣手槍、長槍共三枝 (如附表編號2、3,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不具殺傷 力之空氣手槍半成品三枝(如附表編號4,此部分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及其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金屬管二 十五支、筆記型電腦、手機(含0000000000門號 )、磨砂機、砂輪機、空氣壓縮機、電鑽、砂輪鑽頭、電焊 護目鏡、挫刀、工具鉗、改造手槍目錄表、改造手槍使用說 明書、外接定壓筏、工程尺、鑽孔機、起子、電動起子、美 工刀等改造工具,及用以測試改造成果之鋼珠、瓦斯鋼瓶、 鐵桶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雖屬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惟係由司法警察機關送請受檢察機關 概括囑託之機關鑑定所為書面報告,性質上等同檢察官囑託 機關為鑑定者,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六



條第一項規定,當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示法定例 外得為證據之情況(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八 六0號刑事判決意旨),且當事人亦不爭執,應認具證據能 力。
二、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音 。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 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 定有明文。惟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 並擔保詢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保被告對於詢問之 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故檢察 官詢問被告如違背上開規定,其所取得之供述筆錄,為兼顧 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 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 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宜就(一)違背法定程序之 程度。(二)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 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三)違背法定程序時 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四) 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五)犯罪所生之 危險或實害。(六)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 之效果。(七)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 然性。(八)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 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查,被告於九 十五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檢察署候審室所為之陳述, 經本院更一審勘驗該二片光碟,結果為:「CD1有檔案無聲 音,CD2有檔案但無法讀取;卷內無相關偵訊光碟可資比對 該次偵訊筆錄。」(見更一審卷第六四、六五頁)顯有筆錄 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之內容不符之情。然而,本件係警 方依證人李仕翔所提供之前開網站資料後,持搜索票,在上 開地點查獲如附表編號2至28所示之物,警方因而移送檢察 署偵辦,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許,開始 訊問被告至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止,時間達二十五分之久 ,且末頁載有本筆錄給閱無訛後,簽名於后,嗣經被告簽名 ,旋經聲請羈押,於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由原審開羈押庭訊 問,被告供以:「(問:是否曾將槍枝改造後再出售?)我 買進來後有更換彈簧。」「(問:經查你出售的槍枝具有殺 傷力,檢察官聲請羈押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我不 知道事情這麼嚴重,且我家裏有小孩,請求予以交保,讓我 有準備的時間」等語(見原審九十五年度聲羈字第七四四號 卷第四至五頁),據此以觀可知,被告於上開原審聲羈庭訊



問時,並未陳述上開偵查中之陳述有何非出於任意性之情, 而該錄音光碟其後經本院更一審勘驗,固有無法比對筆錄內 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之內容,然其情或有檔案無聲音或有 檔案但無法讀取,原因固不得而知,但該違反規定並非出自 檢察官有意違反則至為顯然,況檢察官於訊問被告完畢後, 並將該筆錄給被告閱讀無訛後簽名,復經原審聲羈庭告以要 旨,猶為如上之陳述,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並未妨害,亦無侵 害被告權益之情,而被告所涉犯者為五年以上之重罪,犯罪 所生之危險或實害甚大,本院本諸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 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上開檢察官之偵查筆錄具有證據能 力。被告辯護人主張上開偵查中之筆錄不具證據能力為本院 所不採。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明定:『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 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 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 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詳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 二九七六號判決意旨)。經查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審 判期日,對其他下列所引述之全部證據(被告於九十五年六 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檢察署候審室所為之陳述除外)之證 據能力均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提示之證據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未就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表示「沒意見」,本院審酌 該等證據作成時,亦無不適當之處,是參考上開最高法院判 決要旨,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之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本 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顏慧書(下稱被告)固坦承為警在其住處 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28所示之物,及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拍賣改造玩具手槍之訊息,並出售改造玩具手槍予證人李仕



翔之事實,惟否認有製造、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 造玩具手槍或空氣槍之犯行,辯稱:其所賣之物皆是玩具手 槍,沒有殺傷力,查扣之改造槍枝其買回後並未改造,證人 李仕翔被查扣之改造手槍並非伊賣給李仕翔,沒有使用扣案 工具改造,且扣案之半成品,是從壞掉之槍枝拆下云云。其 辯護人另辯以:被告所賣之該玩具槍僅三千五百元,與具有 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要價十幾萬元,不成比例,又被告既以三 千五百元之代價售予證人李仕翔玩具槍,豈有僅因證人李仕 翔稱該玩具槍故障,即為該區區之三千五百元,另行交付具 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予證人李仕翔之理,況依證人李仕翔於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登錄之會員帳號以觀,其有於九十四年九 月間向他人購買WC401玩具槍,嗣於九十四年十月初將上開 WC401玩具手槍,稱已改造發射動能為十九焦耳之槍枝而出 賣予他人,且附表編號一之槍枝在證人李仕翔手上達十五日 之久,因此該槍枝應係證人李仕翔向被告購入後再自行改造 而成為有殺傷力之槍枝,以利轉手出售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如何購買改造玩具手槍、工具,並進行改造,及上網 販賣其所改造空氣槍之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述綦詳,分述如下:
1、被告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第二次警詢供稱:「(問:昨天 警方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之九十五年度聲搜一五○ ○號搜索票,前往你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四十二號 之二十六及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 之一,查獲何種物品?)警方在我高雄市鼓山區○○○路 四十二號之二十六我父親住所樓上,查獲磨砂機一臺、砂 輪機一臺、小型砂輪機一臺、空氣壓縮機一臺、工具鉗六 支、美工刀二支、起子十支、銼刀三支、工程用尺乙支、 鑽孔機一支、電動起子一支、改造槍管二十五支、鋼珠三 盒、彈簧八支、電鑽四支、使用過瓦斯鋼瓶六個、護目鏡 一支、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二張、 外接定壓筏一組、試射鐵桶一個、販售手槍手機一支(門 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 000000號)、改造手槍半成品三支、改造短槍二支 、改造長槍一支、CLEVO筆記型電腦一部等物品,另於高 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查獲販售 槍枝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等 物品。(問:該些物品作何使用?)那些東西是因為我在 做五金百貨,所以我有那些東西,另外砂輪機等東西是因 為我有在賣玩具,所以那些東西我就用來修理玩具使用,



臺灣銀行這本帳本,是我平日存錢使用,有時我會在網路 賣東西,買家轉帳用的。(問:警方所查扣之試射鐵桶是 作何使用?為何會造成彈孔?)那個鐵桶是我平常的時候 將鐵桶內裝滿土,然後試射空氣槍用的,平時是試射BB 彈(塑膠),但我有時會試射鐵製彈珠,那個鐵桶可能是 我射久了之後,才造成那個彈孔。(問:警方所查扣之改 造槍管二十五支、鋼珠三盒、彈簧八支、電鑽四支、使用 過瓦斯鋼瓶六個、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槍使用說 明書二張、改造手槍半成品三支、改造短槍二支、改造長 槍一支作何使用?)那個三支半成品手槍(按:附表編號 四)是不能用了,因為缺零件,另外改造手槍二支及改造 長槍一支(按:附表編號2、3),是我買回來的還沒改, 改造槍管是要增加美觀用的,如果有人要買,我就賣給他 ,讓買家回去自行安裝,另外彈簧八支、彈珠三盒因為有 時候顧客會耗掉這些東西,所以我才會將這些東西賣給買 家。另外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二張 ,是我寫下來要貼在網路上,如果有人家的空氣槍要更改 或更換或增加配件,我就將價目表貼在網路上,供網友選 取下單。(問:網友如何跟你下單?如何跟你聯絡?)他 們會在網路上下標,然後我就用0000000000號 電話跟他們連絡,成交後匯入我臺灣銀行0000000 00000號存摺內。(問:你於何時於網路販售改造槍 枝?如何販賣?共販賣過幾枝?價錢如何制定?販賣之網 址為何?)我是在大約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開始,在奇摩 拍賣網上網刊登開始供網友下單,我大部分都是賣套件, 大約一、二十組,有些是沒再下標,是重複購買,然後更 改好的槍支,賣給我網友大概約十幾支,價格是我貼在網 路上之價格,價錢由一千五百元至三千五百元不等,販賣 的網址為b93478@yahoo.com.tw。(問:你為何會用這個 網路帳號?是何人申請該網路帳號?)這個帳號是我用我 太太楊家鳳的名字所申請的。(問:警方於九十四年十月 三十日於臺中市○區○○街樂成公園,查獲李仕翔馬磊 持改造空氣槍擊破公廁洗手臺玻璃,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查結果發現,該網路網址係由你妻子楊家鳳所申 登(b93478@yahoo.com.tw),而李仕翔馬磊所共同持 有之改造空氣槍係由該網址所購買,並經內政部刑事警察 局槍彈鑑驗書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九四○ 一七三○四四號,鑑定結果為具殺傷力,該槍枝是否為你 所製造且販賣?)可能他有跟我買,但配件有些不同。( 問:你販賣該槍支大約需要多少錢?)大約三千五百元。



(問:你是如何改造槍枝?該改造用之玩具槍來源為何? )槍是跟一般玩具店或上網跟人家買的,其他像槍管等是 我跟專門賣鐵管的店家所購買的。工具則是在特力屋買的 。(問:你是由何處得知改造槍枝之技巧?)我是在網路 上看一些改造槍枝的資訊,我就從上面學習下來。(問: 你五專是何科系畢業?)我是東方學院(之前東方工商) 美工科畢業的。..(問:0000000000號電話 申登人為何人?為何會予你使用?)申登人是楊家鳳,因 為之前我對奇摩不了解,發現向奇摩申請帳號需要正確資 料,我申請了好幾次,都不得其門而入,最後我才用我太 太的真實身分申請。..(問:警方提示奇摩拍賣網內你 所刊登之「極限----301短槍(限量分離版)----免運費 」等網路資料及刊登之槍支販售圖片,是否為你所刊登之 資料?)是的。..(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有無補充 ?)實在。沒有補充。」等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中分三偵字第○九五○○三○三七二號警卷)
2、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第三次警詢時供述:「(問:你在本分 局製作之第一、二次筆錄是否正確?)正確。(問:警方 在你高雄市○○○路四二之二六號頂樓所查扣之長槍一把 、短槍二把之來源為何?)長槍是我在上個月跟一個在網 路上一個取名「終極警探」的網友所購買的,當初定價為 六千八百元,這枝是原槍,原本是裝塑膠BB彈,但後來 我有裝鋼珠試射,但不能用..,二枝短槍中其中一枝我 也是跟終極警探所購買,購買價為二千八百元,另一枝是 網友寄回來叫我裝配件,但不是我賣給他的。(問:是何 人寄回來要你裝配件的?裝何種配件?)我忘記他叫什麼 名字,寄件包裹應該在家裡,他說他扣扳機會卡彈,而且 裡面有零件壞掉要我看看。(問:你都在何處上網?)我 都是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 及高雄市○○○路四十二之二十六號上網的。(問:以上 所言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 局中分三偵字第○九五○○三○三七二號警卷)。 3、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檢察官偵訊時供述:「 (問:高雄市鼓山區○○○路四二之二六號住處做何用? )那是我承租用來擺設五金、玩具等物之用。..(問: 九十五年六月六日經警方持搜索票,在你住處所扣得之改 造槍枝及工具等物,是否為你所有?)是。(問:是否在 YAHOO拍賣網路上以「b93478」代號架設拍賣網站以販賣 槍枝?)是。該帳號是我申請的。(問:楊家鳳是何人? )是我老婆。我申請帳號的目的是要做網拍,我用他的名



字申請帳號是因為他的信用比較好且剛開始申請時我不大 會用,所以用他的真實姓名申請,他剛開始不曉得,後來 接到買家的電話才知道我在做網拍。他接到買家的電話後 才知道我在做網拍賣槍。(問:手機000000000 0號何人申請?平時何人使用?)我跟我老婆楊家鳳一起 去申請的,是用楊家鳳的名字。他好幾年前就開始使用, 我跟他一起去續約。如果有人下標跟我買的話,我就會帶 這支手機,平常都是他帶著。我個人是用易付卡。(問: 帳號○六─一○○四─三二一八六─五何人所申請?有無 使用?)這是我自己個人的帳戶,我提供這個臺灣銀行的 帳戶給買家匯款之用,平常我個人也有在使用。(問:《 提示卷附網路拍賣電腦畫面影本及卷附槍枝照片》是否曾 經在九十四年十月份,販賣改造瓦斯槍給買家代號「0000 000」?)是,該次的買賣交易是三千五百元。但是配件 不一樣..。(問:《提示槍枝鑑定報告》對於所販賣瓦 斯槍經鑑定具有殺傷力,有何意見?)我知道有殺傷力。 我個人在鼓山區○○○路的工廠並沒有試射過。我寄給客 人的配件是由客人自己組裝的。(問:所販賣的改造瓦斯 槍如何而來?是否為你本人改造?)我在奇摩網路上買的 。我向很多不特定的買家討論過後,買了槍枝本體,大部 份是塑膠,今年開始才有金屬的。我買到後,應下標客人 的要求,會加長槍管,有時候客人會要求只買配件,我就 單賣配件讓客人組裝。鋼珠是我直接向販賣軸承的店直接 購買。瓦斯瓶是直接向販賣槍枝網站買的。(問:買入別 人的槍枝本體再販賣,獲利如何?)我一開始向店面以二 千多元買入,經我改造如加長槍管後,以三千多元後賣出 。卷附槍枝主體及價錢是我販賣槍枝的物品型錄,是要給 買家看的。(問:何時開始架設網站?)九十四年四月份 至今,今天警察還有在我的網頁上找到我的拍賣檔案。我 每月獲利不定,營業額應該有二十萬元。(問:在鼓山區 ○○○路的住處所查獲之改造工具做何用?)是我在修理 我所販賣的玩具所用,包括玩具槍。工具是放在住處的三 樓。(問:照片中有鋁罐穿透,是否是你所為?)是我以 要賣給人家之經我改造槍枝試射的,試射後如有穿透,買 家比較會買。部分是要賣,部分是我自己要玩。( 問: 有無在鼓山三路住處以外的地方試射?)沒有。..(問 :網路上刊登販賣槍枝等廣告是何人撰寫的?)是我撰寫 的。(問:為何懂得改造槍枝?)因為我這幾年在做五金 生意,之前學的是美工科,當兵是做排長,沒有接觸到槍 枝。我只是應客人的要求加長槍管。(問:有沒有其他陳



述?)網路上有很多買家在販賣玩具槍的配件,我只是去 買來組合。」等語(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一號偵 查卷第七至十頁)。
4、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原審訊問調查時供述:「(問:是否 曾將槍枝改造後再出售?)我買進來後有更換彈簧。」等 語(見原審九十五年度聲羈字第七四四號卷第四至五頁)(二)再被告為上開改造行為,並以其不知情之妻「楊家鳳」名 義,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奇摩拍賣網站」申請 帳號「b93478」,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分別在高雄市 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及高雄市○○ ○路四十二之二十六號,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二十七所示 之筆記型電腦連上網路,在上開申設之「奇摩拍賣」網站 上刊登販賣其製造完成空氣槍之訊息,供不特定之人前往 閱覽而著手販賣,並留下不知情之楊家鳳使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供與買主聯絡使用。嗣於九 十四年十月八日,有證人李仕翔於「奇摩拍賣」網頁看到 上開販賣訊息,即下標購買所販售之空氣槍,並以被告留 於網站上所登之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顏慧 書聯絡,而以三千五百元向顏慧書購得空氣槍一支,雙方 談好後,證人李仕翔即以銀行轉帳匯款方式,於九十四年 十月九日匯款三千五百元至被告指定之臺灣銀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號),被告即將該空氣槍 及瓦斯鋼瓶一瓶委託不知情之郵件運送人員於九十四年十 月二十日送給李仕翔。然約二日後因該空氣槍之板機故障 ,被告遂於九十四年十月下旬某日,在臺中市新光三越停 車場,更換改造空氣槍一枝(已扣案)給證人李仕翔使用 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李家鳳李仕翔供述之情節相符,分述如下: 1、證人楊家鳳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警詢時證述:「(問:.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問:現 警方提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內續追查九十四年十 月三十日在東區○○街樂成公園內查獲李仕翔馬磊持有 瓦斯槍來源為網路賣家楊家鳳《奇摩拍賣網站(http:// tw.bid.yahoo.com/)》、帳號《b93478》,你是否有在 網路上販賣槍枝給李仕翔馬磊等人?你是否知情?)沒 有。我不知情。(問:現警方提示向雅虎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查詢奇摩拍賣網站..內帳號「b93478」申請人為楊 家鳳,一九七六年八月四日,Z000000000號, 通訊電話:○七─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 0000000號等資料,是否為你本人所申請?為何你



否認為網路賣家楊家鳳..?)不是我本人所申請。是我 先生顏慧書所申請。..(問:你先生顏慧書用你個人資 料申請網路賣家楊家鳳《帳號b93478》,在奇摩拍賣網 站..刊登文字圖片販售物品?)沒有,去年有向我告知 。..(問:那你先生顏慧書有向你告知使用你個人資料 申請網路賣家後刊登在網路物品販售,你既然不同意他使 用,為何又讓他繼續在網路刊登物品販售?)有勸他不要 使用,他還是繼續使用,之後我就沒過問。(問:現警方 提示你先生顏慧書用網路賣家楊家鳳(帳號b93478)在 奇摩拍賣網站..內刊登「極限--301短槍(限量分離版 )~~~~免運費等販賣改造手槍」共六份網頁..,你是否 知情?)我不知情。(問:那你手機《行動電話:000 0000000)有無接獲要向你先生顏慧書購買物品等 之類電話?你如何處理?)有的。就叫來電的人晚一點再 打,因為我在上班無法繼續接聽電話。..」等語(見臺 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九五○○三○三七二 號警卷)。
2、證人李仕翔陳述如下:
(1)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警詢中,證述:「(問:警方人員於 何時?在何地?查獲何事?何時進入公園?)警方人員於 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三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街 「樂成公園」查獲我擁有改造瓦斯槍一枝、瓦斯瓶一個、 鋼珠八百五十顆,當時我手上正拿著改造瓦斯槍裝上鋼珠 ,試射打中一心街「樂成公園」廁所鏡子。於九十四年十 月三十日三時十分進入公園。..(問:警方查扣的這些 違禁物品是何人所有?)那些東西是我所有的。(問:警 方查獲的改造瓦斯槍一枝、瓦斯瓶一個、鋼珠八百五十顆 詳..你於何時?在何地取得?購價多少?)九十四年十 月二十日我在YAHOO奇摩網站購買。賣家寄到我家中 。三千五百元。..」等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 分三偵字第○九五○○三○三七二號警卷)。
(2)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偵訊時,證述:「(問:槍枝是誰的 ?)是我的。(問:槍枝來源?)我在網路上購買的,賣 方是楊家鳳,警方是今天上午有查出他的資料。(問:以 多少錢購得?)三千五百元。」等語(見九十四年度核交 字第四七二號偵查卷第四頁)。
(3)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偵訊時,證述:「(問:所持有的 改造瓦斯槍,何人所有?)是我在奇摩拍賣網站購得,當 時警察有調到賣家的資料。我忘了他叫何名字,好像叫楊 家鳳,以三千五百元買得一把瓦斯槍,瓦斯鋼瓶..是附



贈的,我留住址,他以宅急便送到我家,我當時看到照片 及註名是瓦斯槍..。」等語(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 五八一號偵查卷第一○八至○一九頁)。
(4)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原審審理時,證述:「(辯護人問:在 九十四年十月間有無在網路上向「b93478」買玩具槍?) 有。..(辯護人問:九十五年偵字○二號九十五年四月 二十七日在檢察官詢問時說,以三千五百元買的一把瓦斯 槍、瓦斯鋼瓶三個、鋼珠都是附贈,有無這樣說?)有。 (辯護人問:為何買瓦斯槍還會附贈鋼瓶三個、鋼珠?) 試打用的。(辯護人問:賣家是否會附贈這些東西?)會 的。(辯護人問:這次賣家有附贈這些東西?)我向他要 。(辯護人問:這次有給你?)有。鋼珠沒有,瓦斯瓶有 。(辯護人問:為何在檢察官偵訊說,鋼珠是附贈的?) 鋼珠是上一把槍附贈的。被告是附贈我瓦斯鋼瓶。(辯護 人問:在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是否向608ZZ(235)買鋼珠 四點五MM、臺制精密鋼珠,一盒七千二百顆,四百元?) 有。(辯護人問:為何要買那麼多鋼珠?)這位賣家告訴 我他有在賣,他告訴我這個消息,他說一次都是要賣這麼 多,所以我只好買這麼多。(辯護人問:608ZZ《235》帳 戶的賣家是否為在場的被告嗎?)不是。(辯護人問:你 剛才說這位賣家是否就是指被告?)不是,是指608ZZ《 235 》這位賣家。(辯護人問:你在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 被警察查獲時,所用的鋼珠,是否這批鋼珠?)不是,是 前一位賣家送我的鋼珠。..(辯護人問:在九十四年十 月間向「b93478」賣家買的玩具槍形式為何?)原本的槍 加長管。裡面怎麼改我不清楚。看得出來原本的槍加一個 長管。(辯護人問:加長管有多長?樣子如何?)以一個 螺絲鎖進去的方式,將加長管鎖在原來的槍管上。(辯護 人問:大約多長?)我無法計算,原來槍管再加上加長管 的長度,我只能當庭比出《審判長目測大約三十幾公分》 ,但我沒有辦法確定。..(辯護人問:請審判長提示卷 內扣案相片,被告辯稱當時賣你的是方才辯方庭提附卷一 右上角加裝紅外線那支及附卷二放大照片這把槍,而不是 扣案的槍,有何意見?《提示九十四核交字第四七二卷第 十七頁並告以要旨》)原本我向他買的是三千五百元,他 附贈的加長管是比較短的,該把槍枝第一、二天就故障, 我打電話給他,問他怎麼辦,他說剛好要來台中,我就約 在新光三越在他的車上,他就現場幫我修改,結果修不好 ,就換一枝扣案的這把槍給我。」等語。
(三)又證人李仕翔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凌晨三時許,約同友



馬磊一同前往臺中市東區「樂成公園」之公廁試射槍枝 時,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空氣槍乙情,業據 證人李仕翔馬磊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扣案之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空氣槍一枝,及卷附之查獲照片十一張可稽 。雖被告否認該扣案之空氣槍為其所交付給證人李仕翔, 用以更換原交付之空氣槍(無法證明有殺傷力)云云。然 查,該把空氣槍槍確係被告交付給證人李仕翔,且證人李 仕翔取得後,未曾自行加以改造,復未交由被告或其他人 再加以改造等情,亦據證人李仕翔於原審九十五年九月五 日審理時證述:「(辯護人問:你現在扣案的槍身,與那 把槍身,是否相同的槍身?)若沒有加上加長管,外型看 起來是一樣的。裡面怎麼樣我不知道。(辯護人問:被扣 案的槍枝,在你手上持有多久?)大約半個月左右。但我 不敢確定。(辯護人問:半個月內你試射幾次?)我不敢 確定。我有在家裡玩過。(辯護人問:你有無自己修理或 請別人幫你修理?)沒有。我只有請他修理第一枝而已, 第二枝我沒有自行或請被告或他人修理過。(辯護人問: 扣案這枝槍你說你有試射過,與W401這把槍試射情形有何 不同?)我們玩槍都是試射鐵罐,扣案這枝槍,打鐵罐可 以打進去再打出來,也就是穿過兩層鐵皮,之前賣給人家 的W401那把槍是連一層鐵皮都打不進去。(辯護人問:這 把扣案槍管,你說是有加長,換這把扣案的槍,有無加錢 ?)沒有加錢。但他有說槍身有強化過。..(辯護人問 :你確定這把槍槍管加長是向被告買的?)確定。」「( 檢察官問:你會改造槍枝?)不會。(檢察官問:提到第 一次、第二次買的槍枝,總共買四把槍,有無嘗試要改造 ?)沒有。(檢察官問:為何認為沒有需要學習改造或修 理?)我覺得不需要,我前面買四把槍,前兩把是去模型 店買的,而且我是覺得漂亮才收藏,保養是拿給店家保養 。..」「(審判長問:你為何會向被告購買槍枝?)上 網搜尋瀏覽時看到。(審判長問:為何選擇他所販賣的槍 枝?)他賣的槍枝給我感覺比較漂亮,且他在網路上的評 價比較好。(審判長問:你跟他換扣案的這把槍枝的時間 ?)我不確定。(審判長問:起訴書認定你是在九十四年 十月八日向被告以三千五百元購買槍枝,換槍是在九十四 年十月八日或之後?)之後。十月八日是我下標的是日期 ,我拿到更換前的槍是兩、三天之後,隔了兩天才換到扣 案的槍枝。(審判長問:換給你槍枝,交給你什麼東西? )交給我扣案的槍,沒有瓦斯鋼瓶、鋼珠。(審判長問: 換的地點?)臺中新光三越停車場,在被告的車上。(審



判長問:被告當時開什麼車號的車子?)車號不清楚。( 審判長問:你當初如何聯繫被告,可以更換槍枝?)打手 機,網路上有留。(審判長問:現在是否記得?)不記得 號碼。(審判長問:當時在新光三越和你會面是否就是被 告本人?)是的。(審判長問:為何確定扣案的槍枝就是 被告所交給你的槍枝?)槍管很長。我其他的槍枝都是模 型店賣的普通的槍枝,沒有加上加長管。(審判長問:剛 才辯護人詰問時,你有提到後來有會面一次,是何意?) 就是我購買的槍枝壞掉,請他幫我修理,見面的那次。( 審判長問:那次也是更換槍枝的同一次?)是的。(審判 長問:提示九十五偵字第二○二影卷第十頁反面,有無看 過這網路上所刊登的廣告?)有。(審判長問:何時看到 的?)我不確定。(審判長問:和你向被告購買槍枝,有 無關係?)有。這個廣告不是我向被告購買更換前槍枝結 標時的槍枝照片,是被告更換扣案槍枝給我之後,我上網 瀏覽,在被告的帳號上面,我有看到被告刊登販售與更換 給我的槍枝相同的槍枝照片,他有在賣,他換給我一模一 樣的槍。」「(審判長問:你更換前的槍枝壞掉,是哪裡 壞掉?)板機壞掉,因為板機按下去就卡住了。(審判長 問:你知道你向被告所買的槍枝,彈夾的彈簧容易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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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