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629號
TCHM,100,聲,1629,201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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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恩賜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恩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恩賜前犯毒品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1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2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7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曾 佩 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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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