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駿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駿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駿傑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王 義 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受刑人周駿傑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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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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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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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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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6月21日 │98年10月間起至99年3 │
│ │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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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3493號 │74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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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263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88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年12月7日 │100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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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263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88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20日 │100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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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 │第1795號(100.03.15-│第8361號(101.02.15-│
│ │101.02.14) │102.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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